勐腊县盗伐、滥伐林木以案释法案例

来源 :西双版纳州林业和草原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06-22

、盗伐、滥伐林木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有关盗伐、滥伐林木数量标准的规定》等法律规定:盗伐林木三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五十株以上,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滥伐林木十五立方米或者幼树八百株以上,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120146月,盘某文、邓某明、杨某、邓某光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办理任何采伐手续,擅自进入云南省勐腊县象明乡曼庄村委会瓦竜村小组的集体林内以管理茶地为由,将茶地内的部分树木伐倒,另有部分树木用砍刀、斧头在根部砍出一个洞,然后放盐巴水致使部分树木逐步干死,后三人在该处现场补种了1500株茶苗,并共同管理至案发。4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盘某文和邓某明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0元。杨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邓某光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案例22017615日,波某扁在未办理采伐手续的情况下砍伐勐捧农场七分场十三队橡胶林地旁的杉木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以波某扁13005元,并责令补种树木1250株。

案例32016119日,王某生为建盖羊圈,雇请他人到云南省勐腊县易武镇曼腊村委会冬瓜林村民小组集体林内东北方向2000米处,在林区内砍伐11株树木并解成木料,其中一株树木为桂花树。被砍伐的11株伐桩的活立木蓄积量为10.561立方米,其中,7号伐桩的树种 为木兰科合果木,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活立木蓄积量为0.7518立方米;其余10株伐桩,树种均为山茶科木荷,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王某生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查获的违法所得木料48根,予以追缴。

案例420132月,被告人兰某因建盖房屋需要木料,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携带油锯到勐腊县勐伴镇勐伴村委会坝连村的林区内砍伐一株树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兰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查获的15块大板和18根方料,予以追缴。

案例520167月,李某扬在未经批准,未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任意雇请他人将自家位于云南省勐腊县勐捧镇曼贺南村委会扎松板新寨办厂的更新橡胶树进行砍伐出售,在勐腊县曼贺南村委会扎松板新寨办场集体林权范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李某扬犯滥伐林木罪,单处罚金4000元。

案例620103月,老某伙同他人在未经批准,未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到云南省勐腊县勐捧农场奔康生产队第十一居民小组东面的国有林内砍伐林木种植橡胶树。砍伐林木现场面积65.3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林木,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老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作案工具斧头、砍刀各一把,予以没收。

案例720121月,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勐仑镇大卡村委会大卡新寨村时任小组长的飘某、召集时任支部书记松某、时任报帐员权某、时任护林员小某等村干部,在未办理手续的情况下,组织村民和雇请的几名傣族到云南省勐腊县勐仑镇大卡村委会大卡新寨的集体林内,盗伐了15株树木,之后解成大板,出售给村民用于筹集村里的建设资金。被告人飘某、权某、松某、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雇请他人到国有林和集体林内盗伐林木,数量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四人均犯盗伐林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查获的涉案48片大板、1台油锯,予以追缴。

案例82009年至2011年,李某华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到云南省勐腊县易武镇曼腊村委会烂田村上寨当地人称弯弓的林区内种植茶树。2013年至2017年,李某华为使茶树生长的更好,将3块茶地内的部分树木进行砍伐和围剥树皮,后一直管理至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李某华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

案例92013年至2016年,王某华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云南省勐腊县象明乡曼林村委会高山村附近的林区内种植茶树。因林地内的树木遮光影响其种植的茶树生长,在该林区内砍伐林木、围剥树皮,后一直管理至今,最终导致植株剥口以上干枯死亡。毁坏林木共计107株;蓄积量为25.754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为15.4524立方米。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王某华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决罚金20000元人民币,涉案被提取扣押的砍刀一把,予以没收。

、违法使用林地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虽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但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林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防护林、特种用途林5亩以上,其他林地10亩以上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案例10:201712月,李某忠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关累镇芒果树村委会八家寨村民小组占用集体林地违规建房,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 1亩(669.3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处以7362.3元罚款,并限期恢复林地原状。

案例11:咪某温于2018年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象明乡龙谷村委会曼帕村小组集体林开垦林地种植芭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处以3122元罚款,并限期恢复林地原状。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122018317日,岩某网、高某民、岩某各自分别携带一支射钉枪相约到勐腊县勐腊镇回联村方向的林区内狩猎,岩某网持枪将水鹿打死,三人一起处理水鹿后,将水鹿肉带回岩某网家进行分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规定,判决:岩某网等3人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数罪并罚,三人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查获的水鹿制品,予以追缴;查获的枪支三支,予以没收。

案例1320174月,邱某忠购买射钉器和钢管后在自家厨房内制造一支射钉枪。同年5月,在林地边找竹笋时,拾到一支疑似抢支并带回家中,后将两支枪藏在橡胶地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邱某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查获的自制火药枪支2支,射钉弹2900枚、铁砂1.2千克、电焊机一台,予以没收。

、《森林防火条例》中规定: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禁止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烧荒、烧草场、烧灰积肥、烧田埂、烧秸棵、炼山造林和火烧防火隔离带等生产性用火,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批准,领取生产用火许可证。

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作业和通过林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必须安设防火装置,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严防漏火、喷火引起火灾。行驶在林区的旅客列车和公共汽车,司乘人员要对旅客进行防火安全教育,严防旅客丢弃火种。在铁路沿线有引起火灾危险的地段,由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开设防火隔离带,配备巡护人员,做好巡逻和灭火工作。

(二)进入林区的人员,必须持有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发的进入林区证明。从事林副业生产的人员,应当在指定的区域内活动,选择安全地点用火,在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用火后必须彻底熄灭余火。

案例14:波某囡违规野外用火,过失引发森林火灾案,勐腊镇曼庄村委会曼研村小组村民波某岗囡在未批准、未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准烧证的情况下,于2020127日下午4时,擅自携带打火机到当地人称回亚的橡胶林地边烧菜地,在焚烧过程中,波某囡没有采取防火措施,未清理防火隔离带,导致火势没有控制好,引发了附近的橡胶林被烧。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勐腊县森林公安机关对波温岗囡给予了行政处罚,行政罚款500元。

案例15:李某见,2020319日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未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准烧证的情况下,在瑶区乡沙仁村委会光明四组,在自家承包管理的农地边烧树叶,行为违反了在森林防火期内野外用火规定,违反了《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九条、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被行政机关处以100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