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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出售、收购、利用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审核、批准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08-10-30
如何办理:出售、收购、利用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审核、批准
一、实施机关:西双版纳州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林业部关于核准部分濒危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通知》(护通字〔1993〕48号)和《云南省林业厅关于转发<妥善处理非正常来源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通知>的通知》(云林保护〔1992〕521号)。
四、条件
㈠申请条件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的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来源合法,并有能证明其来源合法的相关文件或材料。
㈡须提交的材料
1、出售、收购、利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和《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2)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来源情况审查表》,并提交来源渠道说明及其相关证明材料。属人工驯养繁殖的动物,提交个体谱系证明,附出让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或相关批准文件;从野外猎捕的,提交特许猎捕证或相关批准文件;从合法单位购买的,提交购销发票;属林业、工商、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没收的动物附《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刑事案件的,按司法程序的相关规定处理;属进口的,附进口批准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及海关报关单、检验检疫放行通知单等。
(3)当年首次申请的,需提交证明申请人及相关经营利用者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以及从事相关活动的背景材料或年度报告。
(4)调配出省的,附购买方所在地省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商调函;省内调配的,附购买方所在地州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商调函。
(5)引种为目的的调配,附购买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或相关批准文件;
(6)非养殖单位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调配,附《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或相关批准文件;
(7)双方合同或协议,或提交有关实施目的和方案的材料,包括实施对象、种类、数量或年度计划、地点、价格、利用方式、责任人等;
(8)出售、收购、利用国家Ⅰ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还应当按国家林业局的规定提供其他相应材料。
2、本省养殖、经营单位到省外引种、购买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或者邀请表演团体来滇表演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和《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2)属养殖单位引种的,须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或相关批准文件;
(3)属经营单位购买动物及其产品的,须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或相关批准文件;
(4)首次引进我省无天然分布的野生动物活体的须附云南省濒科委或相关科研机构出具的《同意引进动物的证明》。
五、程序
(一) 办理出售、收购、利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申请程序:
1、申请人向出售方所在地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出售方所在地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上报州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3、州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转报云南省林业厅;
4、云南省林业厅或其委托的单位可根据需要组织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
5、出售、收购、利用对象为国家Ⅱ级和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审查合格的,由云南省林业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云南省林业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5、出售、收购、利用对象为国家Ⅰ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经云南省林业厅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凡材料齐全的,不论是否同意,都要提出同意与否的明确意见,行文转报国家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 本省养殖、经营单位到省外引种、购买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或者邀请表演团体来滇表演的申请程序:
1、申请人持所在地的州(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直接向云南省林业厅申请;
2、经审查合格的,由云南省林业厅向对方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商调函;不予同意的,由云南省林业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六、办理期限:经我局审核后在2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转报省林业厅。
七、数量:有数量限制。当地资源状况允许范围内。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一)收费标准
国家Ⅰ级动物及其产品:成交额的6%;国家Ⅱ级动物及其产品:成交额的4%;省级动物及其产品:成交额的3%;含野生动物成分的中医药制品:成交额的1.5%收费。
(二)收费依据:
1、《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707号)。
2、《云南省计委、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收费标准文件的通知》(云计价格〔2000〕815号)。
九、文本格式
1、《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附表十);
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来源情况审查表(附表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