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来源 :西双版纳州林业和草原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1-11-22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云厅字〔201910 号)、《中共西双版纳州委关于贯彻党政机构改革重大决策部署的实施意见》(西发〔2019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是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由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州委关于林业和草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和草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全州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监督实施,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政府规章草案。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并统一发布有关信息。承担林业和草原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有关工作。

(三)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经国家批准后监督执行。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负责国家级、省级公益林的审核、报批和管理工作。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以及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调查、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五)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组织开展国家公园、湿地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国家级、省级、州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拟订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报经批准后指导实施。负责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等的审核报批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的申报。负责森林旅游发展的规划、指导、管理和监督。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工作。

(六)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和产业发展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区、国有林场、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林业和草原发展、维护林业和草原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指导监督林下经济发展。开展退耕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七)拟订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有关工作。

(八)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指导和监督基层林业体系建设。

(九)指导自然资源公安工作,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公安队伍,指导相关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有关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有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集体)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灾害统计评估及恢复重建工作。

(十一)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国家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经济运行分析。

(十二)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宣传和外事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对外交流

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十三)完成州委、州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要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绿化,保障生态安全。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参与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建设统一规范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公园体制。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与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负责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从驯养繁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发现的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违法行为或案件线索,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第四条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组织拟订并监督执行机关各项工作制度。承担文秘、机要、宣传、会务,信息、安全、日常外事、保密、信访、督查、档案、政务公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后勤保障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和行政审批科。承担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政府规章草案以及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执法、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听证的有关工作。承担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负责林业系统行政审批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和涉及行政审批的信息公开等工作。组织拟订行政审批工作办理流程、审核标准和规则。承担州级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提出生态建设、林业和草原产业发展的综合性政策建议,提出林业和草原法制建设规划与年度工作计划。承担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履约有关工作。承办其他有关法律事务。

(三)生态保护修复科。承担森林、湿地、荒漠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承担草原管理工作。承担古树名木保护、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有关工。承担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科技标准本化、质量检验、监测和知识产权等有关工作。起草国土绿化方针政策,综合管理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等生物措施防治水主流失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科学研究、技术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指导生态扶贫工作。

(四)森林资源管理科。拟订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经国家批准后监督执行。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承担林地有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指导基层林业服务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天然林、公益林保护有关工作。负责森林和草原防火有关工作。
     (五)自然保护地管理科。监督管理国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工作。负责森林旅游发展的规划、指导、管理和监督。承担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及风景名胜区管理有关工作。承担湿地保护管理,负责河长制相关工作。
     (六)林业草原改革和产业发展科。承担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区、国有林场、草原等改革及产业发展相关工作。承担国有林场管理工作,组织拟订林业和草原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林木和草原承包经营、流转管理。拟订资源优化配置和木材利用政策。指导监督林下经济发展。负责林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七)规划财务科。拟订全州林业和草原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建立林业和草原生态扶贫、相关生态补偿制度。编制和组织实施部门预算。管理监督中央和省级、州级及国际合作项目的林业和草原资金。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行业会计核算和规费。负责林业和草原经济运行分析负责统计信息工作、审计稽查、机关财务核算管理工作。

(八)机关党委(人事科)。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纪检监察、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宣传、教育有关工作。指导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第五条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机关行政编制19名。设局长1(正处级,兼任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副局长3(副处级);正科级领导职数8(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副科级领导职数1名。

 

第六条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西双版纳州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其调整由中共西双版纳州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中共西双版纳州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31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