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收购国家二级和本省珍贵树木、野生植物及其制品审批办事指南

来源 :西双版纳州林业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12-25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和本省珍贵树木、野生植物及其制品审批办事指南

 

西双版纳州林业局

201812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和本省珍贵树木、野生植物及其制品审批

办事指南

 

一、 受理范围

出售、收购除榧木、榉树、红椿以外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和我省特别珍贵物种及其产品审批。

二、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第十八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收购、加工珍贵树种茎、叶、花、果实、种子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批准文件核发许可证。

三、实施机关

西双版纳州林业局

四、许可条件

(一)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提供如下材料

1. 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 野外采集、从合法单位购买、罚没、进出口等的相关材料;

3. 申请双方当事人身份资格的相关文件或资料,如《经营许可证》或《加工许可证》等;

4. 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二)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 不符合申请条件以及不符合批准条件;

2.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五、许可数量

无限制

六、受理形式和地点 

受理形式:窗口受理。

受理地点:西双版纳州政务服务中心

办事窗口:西双版纳州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 1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乘车方式:景洪市曼弄枫国际会展A4路公交车

办理网址:http://zwfw.yn.gov.cn/yns/project “云南省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

七、申请材料

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

料名称

材料要求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文件

份数

1

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并加盖单位公章。

√原件

□复印件

纸质

1

2

野外采集、从合法单位购买、罚没、进出口等的相关材料

从野外采集的,提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或相关批准文件;从合法单位购买的,提交购销发票;属林业、工商、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没收的动物附《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刑事案件的,按司法程序的相关规定处理;属进口的,附进口批准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及海关报关单、检验检疫放行通知单等

√原件或者√复印件都可

纸质

1

3

申请双方当事人身份资格的相关文件或资料

如林木权属材料、《经营许可证》或《加工许可证》等

□原件

√复印件

纸质

1

4

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双方签订的真实有效的合同或协议

√原件或者√复印件都可

纸质

1

 

 

 

 

 

 

 

 

 

 

 

 

 

 

 

 

 

 

 

 

 

 

 

 

注:1.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2. 资料选用 A4纸打印复印,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并盖章。

八、办结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 20工作日(需要组织听证、招标、检验、检疫、鉴定、评估和审查等时间除外)。 

承诺办理时限:13个工作日(需要组织听证、招标、检验、检疫、鉴定、评估和审查等时间除外)。 

九、许可收费及依据

十、办理流程

(一)取号或预约

预约电话:0691-2142062

(二)申请 

1. 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

地址:西双版纳州政务服务中心。

2)网络提交

网址:云南省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站(http://zwfw.yn.gov.cn/yns/home—网上办事受理机构州林业局)。

2. 提交时间

1)窗口提交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2)网络提交

时间不限。

3)信函提交 

接收申请的实施机关:西双版纳州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

通讯地址:西双版纳州政务服务中心; 邮政编码:666100

4)传真提交

传真号码:(0691)2142062 

(三)受理

——现场受理时,申请被受理的,申请人可获得实施机关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申请人可获得实施机关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可获得实施机关出具的补正材料通知书;

——信函等受理时,申请人将在申请被接收之日起 5 日内通过网络、短信等方式被告知获取通知书的方式。

(四)审核

西双版纳州林业局在材料齐全同意办理时,自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出具相关审批文件,并由西双版纳州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通知送达行政许可相对人领取;材料不齐全时,行政许可相对人自接到相关通知后5个工作日需按要求补充材料否则退件;不符合办理要求时,按相关规定办结。

(五)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对许可通过的单位,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予许可的单位,下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审批结果将在西双版纳州林业局网站 “公示公告栏目中公布。

送达方式:到西双版纳州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直接领取。或证书制作完成后 3 个工作日内邮寄至申请人预留地址。

十一、许可服务

(一)咨询 

1. 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

地址:西双版纳州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

2)网络咨询

云南省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站(http://zwfw.yn.gov.cn/yns/home-网上办事-监督投诉-网上咨询。

3)信函咨询。咨询部门名称:西双版纳州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通讯地址:西双版纳州政务服务中心; 邮政编码:666100

2. 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3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得到回复。

(二)办理进程查询

窗口提交

申请人可致电西双版纳州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0691-2142062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三)监督投诉

诉监督电话:0691-2123233,投诉地址:景洪市勐养路8号(勐海路与勐养路交叉口)鑫盛时代广场A14楼西双版纳州林业局办公室,电子邮箱:xsbnlyjbgs@163.com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或应该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或者省林业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两年内提起国家赔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