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助力旅游业恢复发展政策解读及执行要点

来源 :云南省税务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2-05-07

一、总体情况

近年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注重宏观政策跨周期和逆周期调节,连续部署实施减税降费政策,为市场主体减负纾困,取得了积极成效。3月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在京召开,李克强作政府工作报告,对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提出明确要求。为帮助包括文旅相关企业在内的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国家和我省部署实施了包括税费政策在内的一系列精准帮扶措施:2022年3月30日,文化和旅游部印发《关于抓好促进旅游业恢复发展纾困扶持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2022年3月5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精准做好疫情防控加快旅游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均有“做好普惠性减税降费政策在旅游业领域的落地服务”和“落实好国家和我省减税降费政策”的涉税任务。

结合旅游业及云南特点,对受惠面广、普惠性强、具有区域特征及代表性的10项政策作重点解读

(一)税制改革制度性政策。在全面推进营改增试点、深化增值税改革过程中作出了针对性的制度安排,确保旅游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1.考虑到旅游相关行业成本构成和发票取得问题,明确旅游行业企业可选择实行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的余额为销售额;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2.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抵扣,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政策内容: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包括旅游相关行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

执行要点:1.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适用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是否均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应根据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判断,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的,方可适用免税政策,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3月31日前的,则应按照此前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2.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享受免税政策后,应如何开具发票?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据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享受免税政策的,可以开具免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放弃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可以开具,应按照什么征收率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选择放弃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对部分或者全部应税销售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备注:纳税人放弃免税无需提供书面声明材料,在开具3%等征收率发票时系统会记录纳税人未开具免税发票的原因。

4.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适用主体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一是,不区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的,均可适用政策。二是,一般纳税人不能适用此政策,无论是免税政策还是暂停预缴政策,一般纳税人均不适用。今年对小规模纳税人的优惠力度进一步加大,自202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由原减按1%征收率征收,改为直接免征增值税,也就是说,迭加现有的起征点等增值税优惠政策,除少数适用5%征收率的业务外,免税政策几乎覆盖所有小规模纳税人,优惠力度非常大。

5.免征增值税的应税销售收入范围?

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应税销售收入,仅为纳税人取得的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对于纳税人取得的适用5%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仍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备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5%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主要有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劳务派遣选择5%差额缴纳增值税等业务,在4月1日至12月31日间,不能享受免税政策,仍应按照相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时,为对冲税率调整对服务业纳税人的影响,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了阶段性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进项税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加计抵减额,用于抵减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其中,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销售额占比超过50%的纳税人,加计抵减比例为10%;生活服务销售额占比超过50%的纳税人,加计抵减比例提高至15%。自加计抵减政策执行以来,对降低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企业税负起到了积极作用。考虑到服务业领域受疫情和经济下行压力影响,为支持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纾困发展,加计抵减政策在原口径下2022年延续实施一年。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第七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

执行要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1)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销售额占比超过50%的纳税人,加计抵减比例10%。

(2)生活服务销售额占比超过50%的纳税人,加计抵减比例15%。

(3)延续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

(4)适用主体、加计抵减比例、加计抵减额的计算、加计抵减方法等均未调整。

(5)符合加计抵减政策适用条件的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

(6)2021年已计提尚未抵减完毕的加计抵减额余额,可在2022年继续抵减。

(7)政策发布前(2022年1-3月),纳税人已发生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2022年任意申报期补充计提。

(8)政策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四)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考虑到铁路、航空运输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并承担着疫情防控保运保供的重要职责,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继续暂停预缴增值税。同时对铁路、航空企业2022年2月申报期至文件发布之日起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暂停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20〕2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执行要点:一是这是一项阶段性支持政策,政策执行到期后,也就是今年年底,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应按规定继续预缴增值税。二是这项政策仅涉及对纳税人的预缴事项暂停预缴增值税,而纳税人发生的应缴纳增值税的事项,应继续照章缴纳增值税。三是对此前应暂停已预缴的增值税,可按规定申请退还。

(五)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为积极应对新冠疫情,国家层面出台了包括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考虑到公共交通运输行业受疫情影响较大,目前经营面临较大困难,为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经国务院批准,2022年全年继续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执行要点:一是执行口径与2020年执行的疫情期间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完全相同。二是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这项政策,不限制适用主体,不加设免税条件,只要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均可以自主申报免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三是在该项政策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

(六)小微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政策内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第二条: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执行要点:1.14号公告规定的小微企业是指什么?14号公告规定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上述规定所列行业企业中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的以及未列明的行业企业,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

2.14号公告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有哪些?按照14号公告的规定,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一个纳税人从事上述多项业务,以相关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加总计算销售额占比,从而确定是否属于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例:某纳税人2021年5月至2022年4月期间共取得增值税销售额1000万元,其中:生产销售设备销售额300万元,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销售额300万元,提供建筑服务销售额400万元。该纳税人2021年5月至2022年4月期间发生的制造业等行业销售额占比为60%[=(300+300)/1000]。

3.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规定申请留抵退税,需要满足什么条件?(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4.存量留抵税额如何确定?(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例:某微型企业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2022年4月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时,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120万元,该纳税人的存量留抵税额为100万元;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80万元,该纳税人的存量留抵税额为80万元。该纳税人在4月份获得存量留抵退税后,将再无存量留抵税额。

 5.增量留抵税额如何确定?(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例:某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2022年7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20万元,在8月纳税申报期申请增量留抵退税时,如果此前未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20万元(=120-100);如果此前已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120万元。

 6.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规定申请增量留抵退税的具体时间是什么?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均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7.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规定申请存量留抵退税的具体时间是什么?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企业,申请存量留抵退税的起始时间如下:(1)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2)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3)制造业等行业中的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4)制造业等行业中的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七)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5%);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2.5%)。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执行要点:1.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2.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3.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计算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额?

目前,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12.5%、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4.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的相关注意事项: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累计情况,计算减免税额。当年度此前期间如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在汇算清缴时发现不符合相关政策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5.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7月、10月预缴申报时,若按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八)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1.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及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2.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若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例:某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2月购进了一项单位价值为900万元的机器,企业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10年计提折旧,则该企业可就单位价值的50%,即450万元在2022年一次性扣除;其余450万元可在剩余9年计算折旧进行扣除,即以后9年每年可在税前扣除50万元。

这个优惠政策适用条件:1属于中小微企业: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2购置时间符合要求:购置时间: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公告发布前已购置的设备、器具是否可以享受:12号公告发布前企业在2022年已购置的设备、器具,可在本公告发布后的预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当年度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

3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符合要求:500万元以上,按照一定比例在税前一次性扣除;500万元以下,一次性税前扣除

4设备器具范围符合要求:是否能够享受: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2.享受什么政策

 

 

 

最低折旧年限3年

电子设备

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最低折旧年限4年

 

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

 

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最低折旧年限5年

 

与生产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

最低折旧年限10年

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九)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政策内容: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云南省顶格适用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迭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4号)

执行要点:1.可享受本次“六税两费”减免税费的税种:根据《财政部 税收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享受减免的“六税两费”包括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2.云南省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征比例:根据《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4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征收的“六税两费”减按50%征收。3.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小纳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4.“六税两费”减免时间: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注意事项:1.政策适用主体范围扩大:按照政策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三类主体均可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例:很多纳税人问,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不可以享受这个政策,按政策规定,如果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可以申报享受本次“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

2.延续“六税两费”的减免税种及幅度

需要强调:印花税依然不包括证券交易印花税,水资源税不纳入此次资源税减免范围。

 3.新老政策迭加享受:在享受优惠的顺序上,先享受其他优惠,再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原来适用比例减免或定额减免的,本次减免额计算的基数是应纳税额减除原有减免税额后的数额。

例:个人和企事业单位出租住房的房产税原优惠政策是减按4%征收,云南省确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房产税减免比例为50%,政策迭加享受后,可在减按4%税率征收的基础上再减免一半,即实际按2%的税率征收。

4.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

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

对申请抵减的,系统将在纳税人下次申报时,自动抵减同税费种的应纳税费款,对申请退还的,减征税款将按程序予以退还。

(十)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为支持房屋业主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金,帮助服务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增强市场主体活力,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含单位和个人),免租期间(以减租方式减免租金的可换算成免租期)免征相应出租房产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依据:《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8号)

执行要点:1.服务业是指:《国家统计局关于修订〈三次产业划分规定(2012)的通知〉(国统设管函〔2018〕74号)》确定的第三产业。

2.小微企业是指: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划分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3.减免租金是指:按月免收1个月(含)以上租金;通过定额或比例等其他方式减免租金,按照2022年有效合同(协议)计算,减免金额达到1个月(含)以上租金。减免租金超过1个月但不足1个半月的,按1个月计算;减免租金超过1个半月但不足2个月的,按2个月计算,以此类推。

结束语:

大家关心关注的政策,如果执行中有何问题,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也可以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

税务部门将统筹增量与存量政策的一体落实,加强宣传辅导力度,进一步畅通完善政策红利直达市场主体的机制和做法,落实落细支持旅游相关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切实缓解旅游行业整体压力,支持企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