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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第三季度案件公示
来源 :西双版纳州文化和旅游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3-10-07
一、西双版纳安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案
案件情况:根据现场检查,2023年4月20日,西双版纳州文化和旅游局对西双版纳安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2023年4月15日,西双版纳安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姜某某为旅游团队提供导游服务的事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对西双版纳安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公司导管肖某作出罚款3千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西双版纳州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3年6月30日
二、姜某某未取得导游证为旅游团队提供导游服务案
案件情况:根据现场检查,2023年4月20日,西双版纳州文化和旅游局对姜某某涉嫌未取得导游证为旅游团队提供导游服务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2023年4月15日,西双版纳安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姜某某为旅游团队提供导游服务的事实,姜某某未取得导游证为旅游团队提供导游服务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对姜某某作出罚款1千元的行政处罚,并向社会予以公告。
处罚单位:西双版纳州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3年6月30日
三、西双版纳探途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案件情况:根据现场检查,2023年5月4日,西双版纳州文化和旅游局对西双版纳探途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涉嫌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4月30日,该团队由西双版纳探途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操作全部旅游行程,西双版纳探途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对西双版纳探途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公司公司法人代表罗某某作出罚款2千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西双版纳州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3年6月30日
四、西双版纳安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案
案件情况:根据现场检查,2023年5月5日,西双版纳州文化和旅游局对西双版纳安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2023年4月30日,西双版纳安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李某为旅游团队提供导游服务的事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对西双版纳安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熊某某作出罚款5千元的行政处罚;对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侯某作出罚款3千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西双版纳州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3年7月31日
五、李某未取得导游证为旅游团队提供导游服务案
案件情况:根据现场检查,2023年5月5日,西双版纳州文化和旅游局对李某涉嫌未取得导游证为旅游团队提供导游服务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2023年4月30日,西双版纳安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李某为旅游团队提供导游服务的事实,李某未取得导游证为旅游团队提供导游服务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对李某作出罚款1千元的行政处罚,并向社会予以公告。
处罚单位:西双版纳州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3年7月31日
六、西双版纳悠途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案
案件情况:根据相关线索,2023年7月4日,西双版纳州文化和旅游局对西双版纳悠途旅行社有限公司涉嫌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2023年6月24日西双版纳悠途旅行社有限公司安排旅游者李某参加“西双版纳勐远仙境纳卡雨林徒步+野生厨房+ATV雨林穿越一日游”线路产品,该线路产品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对西双版纳悠途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罚款8千元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6.32元;对公司法人苗某某作出罚款2千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西双版纳州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3年8月3日
七、景洪泰鼓泰鼓泰国菜餐厅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营业性演出有危害社会公德的情形
案件情况:根据省厅督办函,2023年7月19日,西双版纳州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景洪泰鼓泰鼓泰国菜餐厅涉嫌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涉嫌营业性演出有危害社会公德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景洪泰鼓泰鼓泰国菜餐厅举办营业性演出时,未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审批申请。同时,该餐厅雇佣张某某、李某某、秦某某、李某某等多名男模在该餐厅进行营业性演出,男模半裸上身通过与顾客嘴对嘴喂食、贴身热舞、挑逗表演、跳钢管舞等方式与顾客互动,观看表演和与男模互动的大多为女性顾客,其中还有未成人观看演出。其经营行为违反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和第二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
法律依据: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和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对景洪泰鼓泰鼓泰国菜餐厅作出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作出罚款10664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10664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西双版纳州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3年8月7日
八、陶丽静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案件情况:根据游客投诉,2023年7月14日,西双版纳州文化和旅游局对陶丽静涉嫌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5月6日,陶丽静承认在离职后接待了张聪珊一行团队,陶丽静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对当事人陶丽静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西双版纳州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3年8月15日
九、周某在进行导游活动时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案
案件情况:根据相关线索,2023年7月12日,西双版纳州文化和旅游局对导游周某涉嫌在进行导游活动时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4月19日至4月24日,导游周某在进行导游活动期间存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鲜花饼、咖啡等)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
法律依据: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对导游周某作出罚款2千元的行政处罚;对委派该导游的西双版纳瑞成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西双版纳州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3年9月5日
十、景洪夜之象电音派对餐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案
案件情况:根据相关检查,2023年7月27日,西双版纳州文化和旅游局对景洪夜之象电音派对餐吧涉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2023年7月9日23时,景洪市公安局江北派所对景洪夜之象电音派对餐吧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查获未成人74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对景洪夜之象电音派对餐吧作出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处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西双版纳州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