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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西双版纳傣王假日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暂缓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申请的通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09-17
西双版纳州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西双版纳傣王假日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暂缓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申请的通知
西双版纳傣王假日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之规定: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
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旅游质量保证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规定办理。请你单位及时足额在指定银行存入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否则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西双版纳州旅游发展委员会
201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