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西双版纳州文化和旅游局窗口>>通知公告>>
西双版纳州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要求云南景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和西双版纳傣王假日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按期足额存入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通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07-31
西双版纳州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要求云南景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和西双版纳傣王假日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按期足额存入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通知
云南景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傣王假日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之规定: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
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接文后,请在5个工作日内足额存入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并将存单复印件、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银行存款协议书和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银行担保承诺书交到州旅游发展委员会行业管理科备案。逾期不足额存入的,将按照《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西双版纳州旅游发展委员会
201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