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馆文物藏品账目及档案备案

来源 :西双版纳州文化和旅游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06-24

博物馆文物藏品账目及档案备案

 

一、受理范围: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

二、设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对收藏的文物,必须区分文物等级,设置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3. 《博物馆条例》(国务院令第659号,201532日发布,2015320日起实施)第二十二条 博物馆应当建立藏品账目及档案。藏品属于文物的,应当区分文物等级,单独设置文物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三、申报材料

1. 申请书(自拟);

2. 藏品登录总账(含电子版)。

3. 管理制度目录及内容

四、办理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3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六、办事流程示意图:(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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