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办事指南

来源 :西双版纳州文化和旅游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06-24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的许可申请。

2.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申请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申请人有足够的能力可以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

3)申请人有足够的能力可以承担由于施工而造成文物损坏的法律责任。

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

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三、审批条件

1. 拟建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划的规定及要求;

2. 建设工程选址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有明确的原址保护措施及资金来源;

3. 由有相关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单位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4. 建设单位事先确定的保护措施应能确保文保单位在原址得以妥善保护。

四、申请材料

1. 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保护措施名称、理由及主要内容;

2. 建设工程选址批准文件、建设用地审批证明;

3. 保护措施具体方案,包括文字说明、图纸、专家论证意见;

4. 保护措施具体方案中涉及文物保护工程的,应附有我局批准该工程方案的文件;

5. 设计单位资质证明

6. 授权委托书(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6|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审批时限

申请人提出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许可业务的办理,办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

六、审批收费

不收费。

七、办事流程示意图:(见附件)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