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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港务局关于严格执行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
来源 :西双版纳州交通运输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9-07-04
西双版纳州港务局关于严格执行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
各港口经营人:
2019年3月18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修订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交水规〔2019〕2号)并于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我局已印发各企业要求遵照执行,现结合我州实际,就严格贯彻执行《港口收费计费办法》有关条款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实行政府定价的收费项目
实行政府定价的港口收费为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
(一)货物港物费
货物港务费于2017年7月1日起根据《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取消部分港口收费的通知(云价调控〔2017〕69号)取消,不再计收。
(二)港口设施保安费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港口设施保安费由取得《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港口经营人”,按规定计取。未取得相应证书不得收取。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港口收费包括引航(移泊)费、拖轮费、停泊费和围油栏使用费4类,根据我州实际情况,港口经营人通常仅涉及停泊业务,因此仅允许收取实际发生的停泊费一项费用,不得收取未实际发生的引航(移泊)费、拖轮费、围油栏使用费。计费标准应严格按《港口收费计费办法》执行,根据国际、国内航行船舶的实际情况进行收取,具体标准为:
(一)正在实施装卸作业的船舶的停泊费
1.国际航行的货船可按表5编号2(A)规定费率计收停泊费(每日每吨0.25元).
2.国内航行的货船可按表6编号2(A)规定费率计收停泊费(每日每吨0.08元)。
(二)非作业的国际航行船舶的停泊费
非作业的国际航行船舶的停泊费应按表5编号2(C)规定费率计收锚地停泊(每日每吨0.05元)。
(三)国际客运、旅游船舶和其他情况靠泊船舶
国际客运、旅游船舶和其他情况靠泊船舶应按《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费率表5编号2(B)(每日每吨0.15元)和表6编号2(B)(每日每吨0.12元)收取。
三、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港口收费包括港口作业包干费、库场使用费、船舶供应服务费、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服务费、理货服务费5类,目前,我州境内无港口理货企业,不存在理货服务费,港口经营企业只涉及港口作业包干费、库场使用费、船舶供应服务费、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服务费,不得另外增设其他收费项目。
(一)港口作业包干费
包括货运、客运2类。其中《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港口经营人为船舶运输的货物及集装箱提供港口装卸等劳务性作业,向船方、货方或其代理人等综合计收港口作业包干费;港口经营人为客运和旅游船舶提供港站使用等服务,向客运和旅游船舶运营企业或其代理人综合计收港口作业包干费”。依据此条规定,未提供港口装卸劳务性作业服务和其他辅助作业服务的,港口经营人不得收取港口作业包干费。
第三十六条对货物种类、作业过程进行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收费标准可由港口经营人自主制定,各港口经营人应严格遵照执行。
(二)库场使用费、船舶供应服务费和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服务费
库场使用费、船舶供应服务费、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服务费等费用计收请严格按照《港口收费计费办法》执行,并结合实际发生的服务项目进行计收。
四、其他要求
(一)守法诚信经营。以上通知未说明的内容,也应遵守《港口收费计费办法》,各港口经营人应严格执行《港口收费计费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合法经营。
(二)公示。港口经营人在设定收费项目后,必须在收费窗口前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主要内容应包括计费标准、设立依据、执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还要有不同情况的计费办法等内容,不得在公示的收费项目外收取任何费用。
(三)积极响应国家降费政策。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应以《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收费标准为上限。执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应积极响应国务院关于口岸提效降费、降低通关成本的政策导向,在合理成本范围适当降低收费,符合市场规律,能让大多数交费企业接受,共同营造高效、便捷、和谐、安定的通关环境。
以上通知,各港口经营企业应严格遵照执行,我局也将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向航运企业问询调查,如发现执行不力、变通收取或其他违规收取费用的情况,我局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督促整改、移送物价部门查处等方式纠正,对于抗拒执法监管、阻碍执法的,将依法向州扫黑除恶办公室移送线索或者移交相关机关,给予查办。
特此通知。
西双版纳州港务局
2019年7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西双版纳州港务局办公室 2019年7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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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港发 〔2019〕 16 号
西双版纳州港务局关于严格执行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
各港口经营人:
2019年3月18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修订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交水规〔2019〕2号)并于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我局已印发各企业要求遵照执行,现结合我州实际,就严格贯彻执行《港口收费计费办法》有关条款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实行政府定价的收费项目
实行政府定价的港口收费为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
(一)货物港物费
货物港务费于2017年7月1日起根据《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取消部分港口收费的通知(云价调控〔2017〕69号)取消,不再计收。
(二)港口设施保安费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港口设施保安费由取得《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港口经营人”,按规定计取。未取得相应证书不得收取。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港口收费包括引航(移泊)费、拖轮费、停泊费和围油栏使用费4类,根据我州实际情况,港口经营人通常仅涉及停泊业务,因此仅允许收取实际发生的停泊费一项费用,不得收取未实际发生的引航(移泊)费、拖轮费、围油栏使用费。计费标准应严格按《港口收费计费办法》执行,根据国际、国内航行船舶的实际情况进行收取,具体标准为:
(一)正在实施装卸作业的船舶的停泊费
1.国际航行的货船可按表5编号2(A)规定费率计收停泊费(每日每吨0.25元).
2.国内航行的货船可按表6编号2(A)规定费率计收停泊费(每日每吨0.08元)。
(二)非作业的国际航行船舶的停泊费
非作业的国际航行船舶的停泊费应按表5编号2(C)规定费率计收锚地停泊(每日每吨0.05元)。
(三)国际客运、旅游船舶和其他情况靠泊船舶
国际客运、旅游船舶和其他情况靠泊船舶应按《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费率表5编号2(B)(每日每吨0.15元)和表6编号2(B)(每日每吨0.12元)收取。
三、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港口收费包括港口作业包干费、库场使用费、船舶供应服务费、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服务费、理货服务费5类,目前,我州境内无港口理货企业,不存在理货服务费,港口经营企业只涉及港口作业包干费、库场使用费、船舶供应服务费、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服务费,不得另外增设其他收费项目。
(一)港口作业包干费
包括货运、客运2类。其中《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港口经营人为船舶运输的货物及集装箱提供港口装卸等劳务性作业,向船方、货方或其代理人等综合计收港口作业包干费;港口经营人为客运和旅游船舶提供港站使用等服务,向客运和旅游船舶运营企业或其代理人综合计收港口作业包干费”。依据此条规定,未提供港口装卸劳务性作业服务和其他辅助作业服务的,港口经营人不得收取港口作业包干费。
第三十六条对货物种类、作业过程进行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收费标准可由港口经营人自主制定,各港口经营人应严格遵照执行。
(二)库场使用费、船舶供应服务费和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服务费
库场使用费、船舶供应服务费、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服务费等费用计收请严格按照《港口收费计费办法》执行,并结合实际发生的服务项目进行计收。
四、其他要求
(一)守法诚信经营。以上通知未说明的内容,也应遵守《港口收费计费办法》,各港口经营人应严格执行《港口收费计费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合法经营。
(二)公示。港口经营人在设定收费项目后,必须在收费窗口前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主要内容应包括计费标准、设立依据、执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还要有不同情况的计费办法等内容,不得在公示的收费项目外收取任何费用。
(三)积极响应国家降费政策。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应以《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收费标准为上限。执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应积极响应国务院关于口岸提效降费、降低通关成本的政策导向,在合理成本范围适当降低收费,符合市场规律,能让大多数交费企业接受,共同营造高效、便捷、和谐、安定的通关环境。
以上通知,各港口经营企业应严格遵照执行,我局也将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向航运企业问询调查,如发现执行不力、变通收取或其他违规收取费用的情况,我局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督促整改、移送物价部门查处等方式纠正,对于抗拒执法监管、阻碍执法的,将依法向州扫黑除恶办公室移送线索或者移交相关机关,给予查办。
特此通知。
西双版纳州港务局
2019年7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西双版纳州港务局办公室 2019年7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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