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交通运输局关于加快通建制村和自然村公路建设的指导意见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04-07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交通运输局关于加快通

建制村和自然村公路建设的指导意见

 

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为加快推进我州农村公路建设,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的意见》(云政发201429号)、《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快通建制村硬化路建设的指导意见》(云交基建2015943号)精神,特制定我州建制村和自然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

一、实施范围

本意见所指的通建制村和自然村公路包括《国家农村公路通畅工程项目库》内、外所有通建制村的公路、直过民族项目、撤并建制村项目、窄路基路面改造项目、农场公路改造项目和其他通自然村公路项目。

二、责任主体

(一)县(市)人民政府是本辖区通建制村和自然村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协调财政、税务、国土、林业、水利、环保、电力、通信等部门支持配合,宣传、引导和鼓励沿线乡村、群众积极支持。

(二)州交通运输局是全州农村公路建设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通建制村和自然村公路的指导和监督。县(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管理。

三、计划管理

(一)通建制村和自然村公路项目不需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下达项目建设计划即视同批准立项。

(二)项目计划按年度计划、预下达计划管理。

1、项目年度计划一经下达,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按质按量按期完成,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及建设规模,不得降低建设标准。

2、各县(市)交通运输局要认真做好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对已列入年度预下达计划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县域范围内调整计划,上报州交通运输局批准。

(三)项目建设目标纳入省、州交通运输部门的考核范围,当年计划以当年12月底为考核时限。

四、设计管理

(一)项目可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

(二)项目施工图设计依法可以不招标的,可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由县(市)交通运输局组织有相应工程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完成。

(三)项目施工图设计实行分级审批。单个项目20公里以上的乡道、县道和中桥建设项目由州交通运输局审批,单个项目20公里及以下的乡道、村道和小桥建设项目由县(市)交通运输局审批。

五、建设标准

(一)建设标准按照云南省2014年发布的《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地方标准)执行。其中,路基宽度不少于4.5米,路面宽度除通建制村的道路要求4.5米或满铺、与路基同宽外,其余的道路路面宽度均不得低于3.5米,并按规定设置错车道。鼓励有条件的县(市)提高建设标准,配套设施绿化、美化工程。

(二)道路需配套完善排水设施和必要的交通安全防护设施,设置限高、限宽、限载标志标牌。

(三)项目应保证对沿线地形地质、水文气象等条件的调查深度,对路基路面进行综合设计。软基、沉陷、缺口、排水、安保、绿化和招呼站等应作重点调查和兼顾。

(四)项目的路面硬化结构类型提倡因地制宜、建养结合、技术经济合理。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沥青、水泥混凝土、水泥混凝土预制块体三种路面类型。

六、招投标管理

(一)招投标工作须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严防围标、串标,严禁干预招投标。要采取县域内年度计划项目合理组成打包一次招标,实施时分项目管理,逐项目签订施工合同、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

(二)项目施工招标可采取业主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采用公开招标资格后审方式,合理低价法评标,投标文件采用双信封形式。

1、招标文件参照交通运输部等九部委《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编制。

2、投标人应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施工安全达标证。报名和购买标书的潜在投标人以资质达标和施工安全达标为条件,潜在投标人可投标段数量以招标文件载明为准。

3、计价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投标控制价按施工图设计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负责审查。

4、招标和招标文件按施工图设计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负责审查。

5、评标专家须在西双版纳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综合评标专家库(交通工程)中随机抽取。

6、资格审查办法采用合格制。资格审查以资质、业绩、信用和设备、人员投入,承诺业主要求的质量、工期、安全和不转包、不违法分包为合格条件。通过资格审查的以评标价为竞争和中标条件。

7、评标结束后,招标文件、评标报告应按规定报州、县(市)交通运输局备案。

(三)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应建立并充分利用辖区内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七、质量安全管理

(一)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对项目建设、技术、质量、安全、资金进行全面管理。县(市)交通运输局应设专门机构或人员进行质量安全管理,各施工单位项目部应设置项目总工和专职安全人员全面负责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施工单位质量安全保证金为合同金额的5%

(二)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监督按施工图设计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单个项目20公里以上的乡道、县道和中桥由州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单个项目20公里及以下的乡道、村道和小桥由县(市)交通运输局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由县(市)交通运输局组织技术人员组成量监督组负责。

(三)县(市)交通运输局应加强监督力量,涉及的乡村应选派质量监督员参加监督。

(四)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项目建设单位(业主)以及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要按照职责,建立质量安全责任人档案,明确安全、质量管理责任,落实安全、质量保证措施。对发生安全、质量事故的参建单位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其不良信用记录同时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系统。

八、资金管理

(一)州交通运输局负责落实部、省和州建设补助资金并将到位资金及时拨付。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应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侵占、挪用。

(二)项目的部、省补助建设资金只能用于项目建安费,不得用于其它费用。

(三)项目建设资金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除部、省补助资金外,各项目辖区政府必须积极筹措配套资金,整合交通、财政、水利、扶贫、农业、林业、国土等部门的相关资金用于项目建设。要通过社会捐赠、捐助、群众投工投劳等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

九、监督管理

(一)全面推行建设项目计划、资金来源及补助标准、招投标、施工过程管理、质量监督、竣(交)验收和资金使用七公开

(二)州交通运输局至少每半年对项目建设进行一次综合督查,并形成书面督查报告报省交通运输厅。县(市)交通运输局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综合检查,并形成书面报告报州交通运输局。

(三)州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县(市)交通运输局,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的造价监督和管理,对项目的投标控制价上限、清单单价及造价进行监督。

(四)州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对项目质量、安全进行抽查;指导和督促县(市)交通运输局,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安全管理。

(五)施工单位要严格履行合同和承诺。建设单位要严格审查施工单位是否存在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一经查实施工单位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清退出我州公路建设市场并上报省交通运输厅建议清退出省公路建设市场。

十、验收管理

(一)项目的交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验收,项目竣工验收按施工图设计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负责组织验收。单个项目20公里及以下的乡道、村道建设项目交、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但不免除2年缺陷责任期。

(二)建设项目需按规定进行审计,未经审计不得付清工程尾款,不得报批竣工决算。

十一、档案管理

(一)各县(市)交通运输局要重视竣工资料的编制,建设单位(业主)要有专人负责或指导有关单位编制竣工资料。资料收集汇总和归档参照《云南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改建工程竣工文件编制指南(试行)》(云交基建201597号)。

(二)项目竣工验收以后,档案资料由建设单位(业主)移交工程接养单位或工程所在地公路管理机构归档管理、使用。

十二、其它

(一)本指导意见未涉及事项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二)本指导意见由西双版纳州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交通运输局

201746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1746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