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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04-07
西双版纳州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州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工可报告)行业审查和勘察设计审查管理,提高对工程项目设计文件的审查质量,提升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云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行业审查及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结合我州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路工可报告行业审查和设计文件审查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交通建设项目控制和保证工可报告、勘察设计质量监管的重要环节,是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工可报告审查,明确路线走向、建设规模、技术标准等重要内容;通过对设计文件审查,保证设计符合前期批复或核准的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和投资控制等,不断提高工可报告编制和勘察设计质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有序推进工程建设。
第三条 凡需州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工可报告行业审查意见和审批设计文件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县道、乡道20公里(不含20公里)以上的农村公路(含农场公路,下同)和中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工可报告行业审查和设计审查是州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程、标准、规范等,对工可报告及设计文件进行政策性和经济性、技术性的审查,包括对工可报告的行业审查、初步设计文件审查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农村公路县道提升改造审查内容为工可报告行业审查、初步设计文件审查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农村公路乡道连续里程为20公里以上的建设项目审查内容仅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第二章 审查程序
第五条 农村公路工可报告行业审查和设计文件审查原则上按会议审查的方式开展审查工作,由州交通运输局组织有关单位、部门和特邀行业专家(5~7人)召开审查会议,听取参会的专家意见,并以专家审查综合意见形成审查意见。
第六条 工可报告行业审查程序:
(一)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和合同规定,对编制的工可报告完整性进行检查,并将具备审查条件的工可报告及相关资料,按规定份数报州交通运输局;
(二)州交通运输局从行业专家库中邀请专家组织初审,审查主要技术指标、路线走廊带、桥梁或重大构筑物结构形式;
(三)工可报告编制单位结合专家审查意见论证、修改或完善工可报告;
(四)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将修改完善后的工可报告报州交通运输局,州交通运输局出具工可报告行业审查意见。
(五)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取得工可报告行业审查意见后,再上报有关部门审批。
(六)经批复后的工可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进行工可调整,并应按工可报告审查程序重新上报原工可审批机关:
1.公路技术等级等主要技术指标有变化的;
2.公路里程长度变化达到总里程的10%及以上的;
3.公路起、终点发生变动的;
4.其他与工可批复文件有较大出入的。
第七条 初步设计文件审查程序:
(一)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和合同规定,对编制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检查,并将具备审查前提条件的完整初步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按规定份数报州交通运输局;
(二)州交通运输局从行业专家库中邀请专家组织初审,先由专家审阅设计文本及相关资料;
(三)州交通运输局在规定的时限内组织有关单位、部门和行业专家召开审查会议;
(四)设计单位将修改、完善的初步设计文本提交专家组签认并报州交通运输局审查后,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方可向州交通运输局提交审批请示文件,州交通运输局进行审批。
第八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程序:
(一)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和合同规定,对编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检查,并将具备审查前提条件的完整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按规定份数报州交通运输局;
(二)州交通运输局从行业专家库中邀请专家组织初审,先由专家审阅设计文本及相关资料;
(三)州交通运输组织有关单位、部门和行业专家,在规定时限内组织召开审查会议;
(四)设计单位将修改、完善的施工图设计文本提交专家组签认并报州交通运输局审查后,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方可向州交通运输局提交审批请示文件,州交通运输局进行审批。
第三章 审查内容
第九条 工可报告行业审查应具备以下前提条件:
(一)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批复或列入西双版纳州“十三五”综合交通规划及修编规划的农村公路网提升改造项目;
(二)经县(市)级政府同意建设的农村公路网项目。
第十条 初步设计文件审查应具备以下前提条件:
(一)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批复或核准;
(二)外业勘察已通过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验收;
(三)初步设计文件已编制完成,审查需要的相关资料(如地勘报告)已完备;
第十一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应具备以下前提条件:
(一)项目初步设计已批复,或有上级下达的农村公路建设计划;
(二)外业勘察已通过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验收;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已完成,审查需要的相关资料已完备。
第十二条 设计文件审查主要分政策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
(一)政策性审查是指依据国家、交通运输部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对设计文件中有关政策性内容进行的审查;
(二)技术性审查是指依据有关专业设计规范、规程等技术标准对设计文件中有关技术性内容进行的审查。
第十三条 州交通运输局在专家审查工可报告文件的基础上,进行审核,出具行业意见。审核不通过的,应将有关原因告知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由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组织修改完善后,重新上报。
第十四条 州交通运输局在专家审查初步设计文件的基础上,进行审核。审核不通过的,应将有关原因告知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由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组织修改完善后,重新上报。
第十五条 州交通运输局在专家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基础上,进行审核、审批。审核不通过的,应将有关原因告知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由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组织修改完善后,重新办理报批。
第十六条 未经审查批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用于指导项目施工。
第四章 审查要求
第十七条 州交通运输局建立公路工程行业专家库,从行业专家库中抽取专家(一般5~7人)组成评审组,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规范,按照科学合理、经济可行的原则,对送审资料进行政策性和技术性审查。
第十八条 审查专家组应在认真审阅设计资料的基础上,提交书面审查意见,专家组组长负责汇总审查意见并交由会议主持单位,审查专家组对审查意见负责。
第十九条 项目审查专家组应安排至少1名具有10年以上设计或咨询经验并具有高级职称的本系统的行业专业人员负责主审,参与审查的人员亦应具有相应的工作经验且职称为中级以上的专业人员,所有审查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条 专家组审查意见应在审查会议后的3个工作日内提交会议主持单位,修改完善的送审资料应送专家组复查,复查时间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专家组组长应将复查情况及结果告知审查会议主持单位,州交通运输局根据专家组的反馈情况进行核查,7个工作日内对送审文件出具行业意见或批复。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其它农村公路和小桥由县(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审查,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大中修改造、安防工程、危桥改造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州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交通运输局
2017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