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来源 :西双版纳州交通运输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1-06-10

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局属有关单位,局机关有关科室:

现将《西双版纳州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州局安委办反馈。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交通运输局

2021 5 8

(联系人及电话:徐振华;2121591

 

西双版纳州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西双版纳州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工作,有效减少、消除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隐患,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云南省消防条例》和《云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双版纳州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事项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西双版纳州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州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隐患的挂牌督办工作。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消防)监管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挂牌督办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工作。负有安全生产(消防)监管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单位是指州港务局(州地方海事局)、州运政处、州质监站、州地管处。

第四条 被挂牌督办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单位(以下简称被挂牌督办单位”),应当按照挂牌督办单位的要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消防隐患整改工作。

第五条 挂牌督办程序包括:核实挂牌督办信息、送达挂牌督办通知书、督促整改、核销。

第六条 挂牌督办单位对下列事项实施挂牌督办:

(一)上级单位或部门督办整改的安全生产、消防事项;

(二)发生交通运输生产安全、消防责任事故,需进行整改的;

(三)存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消防安全隐患,需重点督促进行整改的;

(四)存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管理、消防隐患等问题,需重点督促进行整改的。

第七条 西双版纳州交通运输局或负有安全生产(消防)监管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单位对下列事项实施挂牌督办:

(一)州政府和州安委办、省交通运输厅及其安委办交办需由局牵头督办整改的;

(二)发生较大及以上交通运输生产安全、消防安全责任事故,需局督促进行整改的;

(三)存在重大安全生产、消防安全隐患,需局重点督促进行整改的;

(四)交通运输重点单位存在突出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管理问题的;

(五)其他需要局重点督促整改的。

第八条 局挂牌督办的安全生产事项,按照一岗双责三管三必须的要求,由局安委办或相关科室或负有安全生产(消防)监管职责的交通运输单位提出,报分管局领导审核批准,以局的名义挂牌督办,并由提出的科室或负有安全生产(消防)监管职责的交通运输单位负责跟踪督办。

第九条 挂牌督办信息来源包括:

(一)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报告的;

(二)挂牌督办单位督查检查中发现的;

(三)上级管理部门、本级人民政府责成挂牌督办的;

(四)公众举报或新闻媒体报道并经查实的;

(五)其他途径获悉并经查实的。

第十条 挂牌督办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或安全生产、消防隐患名称,或安全生产监管和交通运输生产经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现象、状况描述;

(二)被挂牌督办单位的名称;

(三)督办内容;

(四)整改要求;

(五)办理期限;

(六)核销程序。

第十一条 被挂牌督办单位应当根据挂牌督办通知书的要求,认真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并将整改方案报送挂牌督办单位备案。整改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目标和任务;

(二)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三)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应急预案;

(四)保障措施等。

第十二条 挂牌督办单位应当跟踪被挂牌督办单位的整改情况,指导、督促其按要求完成整改工作。

第十三条 被挂牌督办单位应当按照整改方案,及时组织并开展整改工作,主动接受挂牌督办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被挂牌督办单位完成整改后,应当向挂牌督办单位提交整改报告。

第十五条 挂牌督办单位应当对被挂牌单位整改情况进行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下发予以核销或不予以核销的通知;对不以核销的应当说明理由,提出具体明确的整改意见,并责令继续整改。

第十六条 被挂牌督办单位非自身原因导致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应当说明原因,提出继续整改方案措施,并报挂牌督办单位。

第十七条 对未按挂牌督办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或经 2 次以上整改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消防管理要求的,挂牌督办单位应当将被挂牌督办单位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对象。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挂牌督办单位和被挂牌督办单位均应当建立挂牌督办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各级挂牌督办单位应当于年中和年末将管辖范围内的挂牌督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上级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