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生产 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和处置办法的通知

来源 :西双版纳州交通运输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9-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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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生产

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和处置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西双版纳州交通运输领域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研究制定了《西双版纳州交通运输局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和处置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交通运输局    

                        2019年8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西双版纳州交通运输局生产安全事故

信息报送和处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西双版纳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双版纳州交通运输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行业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一)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较大涉险事故,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

1.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

2.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3.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的事故;

4.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的事故;

5.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

6.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上述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  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行业部门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信息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  事故信息的报告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在半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同时将事故信息编辑成短信,快报事故发生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部门,随后补报书面报告。

第七条 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在半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同时将事故信息编辑成短信,快报州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法制和安全监管科),随后补报书面报告。

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在事故信息快报州交通运输局的同时,应同步将事故信息抄报属地应急管理局。

州港务局(州地方海事局)、州运政处、州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州地方公路管理处在事故信息快报州交通运输局的同时,应同步先用电话快报(必要时将信息编辑成短信上报)省交通运输厅对口厅属单位。

第八条 州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相关科室事故信息报告后,立即向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报告。并在半个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交通运输厅对口厅属单位和西双版纳州应急指挥中心(州政府总值班室),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其中,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事故信息逐级上报,每一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个小时。必要时,各生产经营单位、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局属各单位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但随后必须按照上述规定上报州交通运输局。

第九条 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三)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第十条 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可以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
  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及时续报。较大涉险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1次;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次。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于当日续报。

第十一条 州交通运输局接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事故信息举报后,应当立即与事故单位、县市交通运输局或者局属单位联系,并进行调查核实。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行业部门接到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事故信息举报核查通知后,应当立即组织查证核实,并在2个月内报告核实结果。
  对发生较大涉险事故的,各单位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核实结果;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各单位应当在5日内对事故情况进行初步查证,并将事故初步查证的简要情况报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详细核实结果在2个月内报告。
  第十三条 州交通运输局与州应急管理局之间,应当建立有关事故信息的通报制度,及时沟通辖区内涉及交通运输领域的事故信息。

第十四条  对于事故信息的每周、每月、每年的统计报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事故信息的处置

第十五条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行业部门应当建立事故信息处置责任制,做好事故信息的核实、跟踪、分析、统计工作。
  第十六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后,根据事故类型,涉及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立即研究、确定并组织实施相关处置措施,各单位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州交通运输局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派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一)发生较大涉险事故、一般事故的,州交通运输局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局长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二)发生较大事故及以上的,州交通运输局局长、分管副局长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第十八条 州交通运输局及局属单位负责人及其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后,应当随时保持与本单位的联系。有关事故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向本单位、西双版纳州应急指挥中心(州政府总值班室)和省交通运输厅对口厅属单位报告。
  第十九条 州交通运输局根据事故情况,在请示州政府相关部门后依照有关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事故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事故信息。
  第二十条 州交通运输局及局属单位应当根据事故信息报告的情况,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或者组织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协助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一条 州交通运输局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西双版纳州交通运输系统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未依法履行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生产安全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局属各单位、各县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结合监管领域实际,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更加具体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