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州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70号建议的答复

作者 :佚名 来源 :西双版纳州交通运输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12-27

关于州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70号建议的答复


西交发(2017)255号


王子能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协调解决黎明农场建设驾驶员培训中心等相关审批手续难的问题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申报驾驶员培训中心的问题

根据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1677号)明确规定进一步开放驾驶培训市场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驾驶培训经营许可,完善驾驶培训机构市场准入制度,取消法律法规无明确设定的市场准入条件“十三五”期,国家对驾驶员培训市场逐步放开,驾驶员培训市场正走向市场化、社会化,只要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达到国家标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条件》(JB/T30340-2013)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JB/T30341-2013),交通运输部门不设任何前置许可条件,均可申请开办驾驶培训学校。经与勐海县交通运政管理所对接,未收到黎明农场建设驾驶员培训中心有关申请。

二、关于申报汽车检审中心驾驶员考试中心的问题

审批汽车检审中心、驾驶员考试中心不属交通运输部门职权范围。经与州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沟通、协调,申报汽车检审中心、驾驶员考试中心应当具备的条件是:

(一)根据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4138号)的规定,申请建设机动车检验机构的行业主管为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不属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职权范围。

(二)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1677号)、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机动车驾驶人社会考场管理规定》(运公交〔2016323号)第五条支队应按照布局合理、便于管理、方便群众、就近考试的原则,综合考虑人口、地理位置、服务半径、经济社会发展等因素,合理编制辖区科目二、科目三考场租用规划的规定。州交警支队于20172月在云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互联网)上发布了《西双版纳州交警支队关于全州机动车驾驶人考场租用规划(2017)的公告》规定:在现已租用勐海汽车类机动车驾驶人场地驾驶技能考场(科目二)的基础上,计划在景洪、勐腊各租用1个汽车类机动车驾驶人场地驾驶技能考场。在现已租用景洪机动车驾驶人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考场(科目三)的基础上,计划在勐腊租用1个机动车驾驶人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考场。目前,景洪新增科目二考场已完成建设,正报请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验收,勐腊新增科目二、科目三考场已开工建设,计划于年内完成建设。按照全州机动车驾驶人考场布局和考场租用规划,就全州驾校数量和招生规模来看,目前西双版纳州交警支队租用的社会考场已经能够满足州学员的考试需求,无需再租用社会考场。

感谢你们对州交通事业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联系人及电话:仁双华 13988180365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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