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某大件物流有限公司 “一超四罚”案

来源 :西双版纳州交通运输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3-10-31

【以案释法】某大件物流有限公司

“一超四罚”案

来源:常州市交通运输局

 

【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23日,XX市交通执法人员在开展电子巡视时,接到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超限管理科移交的案件线索,发现某大件物流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执法人员立即开始对其违法超限运输行为进行调查。 

【调查与处理】

执法人员根据移交线索,在守护1.0平台超限超载模块中发现该公司2022年12月08日11时10分左右,车号为苏DJN***(黄)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常淳线(239省道)91公里100米处因超限超载被XX市交警部门查处,经称重检测车货总重72.05吨,超限率为47%,公安交警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号:X公(交)行罚决字[2022]XX048128007270XX号。守护1.0系统自动识别,提示进入“一超四罚”立案处理程序。

执法人员对以上相关线索进行取证固定,并通过守护1.0系统查询到大件物流公司的联系方式,要求公司法人到交通运输执法部门接受处理。大件物流有限公司法人林某于2023年2月7日至交通运输执法部门接受处理。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该公司责令停业整顿15日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本案中某大件物流有限公司之车辆苏DJN***(黄)在2022年12月08日11时10分在239省道91公里100米处,因超载超限运输被交通交管部门查处,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的规定。该公司车辆数在运政在线登记数为7辆,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初领日期2020年7月6日,“一超四罚”统计周期2022年7月6日至2023年7月5日。

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此次超限运输行为使该公司已经达到在一个年度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单位货运车辆总数的10%的情形,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处以责令停业整顿15天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