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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交通运输局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来源 :西双版纳州交通运输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6-06-08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树牢习惯过紧日子思想,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工作,切实控制接待费用支出,打造节约型机关。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西双版纳州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西双版纳州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州交通运输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接待范围
(一)上级单位来检查指导、考察调研、执行任务等工作的领导及随行人员。
(二)省外及省内其他州市有关行业部门来交流经验的领导及随行人员。
(三)各县市交通部门、乡镇单位来汇报工作、联系业务的领导及随行人员。
(四)经局领导批准需接待的其他人员。
二、接待标准
公务接待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的原则。
(一)住宿
1.州外来客住宿标准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云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即厅局级每人每天480元/天以内标准间或单间,厅局级以下人员330元/天以内标准间或单间。
2.州内来访人员住宿标准严格按照《西双版纳州州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即300元/天以内标准间。
3.公务接待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严格按照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不得超规格超标准安排。
(二)餐饮
1.同一公务活动同一批次人员只安排工作餐1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总人数的1/3。安排工作餐标准,可以按接待对象最高职务(或相当职级)确定工作餐标准,即:厅(局)级120元/人·餐;处级100元/人·餐;工作人员60元/人·餐,其他随行人员和陪同人员参照执行,不得超标准接待。
2.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地方菜,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法律法规严禁食用的野生动物、野生保护植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不上酒,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倡导“光盘行动”,反对餐饮浪费。
3.同城公务活动不安排接待用餐。在景洪的州级部门(单位)至景洪市中央城市规划片区(江南片区)、嘎栋城市规划片区、江北城市规划片区、西双版纳旅游度假城市规划片区(曼弄枫)、嘎洒城市规划片区(嘎洒机场片区、曼飞龙片区、嘎洒雨林片区)开展公务活动属于同城。
(三)车辆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根据接待对象人数及交通路况合理安排车型和车辆数量。坚持节能减排,坚持轻车简从,严格控制随行车辆,除必要的工作用车外,沿途不得增加车辆随行。
三、接待审批
(一)因公务活动确需安排接待的,应有来访单位发出的公函,告知公务活动的内容、行程安排和人员名单等。因情况特殊不能提前发函的,须在公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来访单位补收公函。因邀请接待对象前来开展必要的公务活动,发出的包括有活动内容、行程安排和人员名单等要素的邀请函,可以视作公函。电话记录不得代替公函。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二)严格公务接待审批。按照“先审批,后执行”原则,在安排国内接待活动前,由对口接待科室填写《西双版纳州交通运输局公务接待审批单》→经办人签字→接待科室审核→办公室审核→分管领导审批,按照经审批同意的审批单严格执行公务接待。严禁先斩后奏,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履行事前审批手续的,必须事后两天内补办相关手续。
(三)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不得随意增加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行程安排,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个人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务接待范围。
四、接待报销
(一)接待工作既要热情周到,礼貌待客,又要厉行节约,严格控制经费开支,杜绝奢侈浪费。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接待科室应当如实填写《公务接待清单》。接待清单列为财务报销凭证,应当一事一单,不得将多次国内公务接待合并填入一张接待清单。
(二)公务接待费报销,必须单据齐全,坚持一事一结算。报销凭证应当包括派出单位公函、接待任务审批单、接待清单、接待报销单、菜单、正式发票、刷卡小票(无刷卡小票的必须附情况说明),否则不予报销。不得以电话记录代替公函作为报销凭证。
(三)严格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结算制度。公务接待费除不具备公务卡刷卡条件的餐厅外,一律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移动支付等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四)公务接待报销由经办人签字→出纳审核→会计审核→科室负责人审核→科室分管领导审核→财务分管领导审批后支付。
五、接待纪律
(一)公务接待费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国内公务接待费应当按照“三公”经费管理要求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二)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禁止借国内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禁止通过其他支出列支接待费。公务接待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土特产品等。
六、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西双版纳州交通运输局公务接待审批单
2.西双版纳州交通运输局公务接待清单
西双版纳州交通运输局
2026年6月7日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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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交通运输局公务接待审批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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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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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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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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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来宾姓名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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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来宾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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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同科室及陪同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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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用餐标准(按来宾最高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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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接待用餐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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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费: |
其他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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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同用车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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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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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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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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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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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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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交通运输局公务接待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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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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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活动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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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时间: |
用餐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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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 |
姓名 |
职务 |
级别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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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同 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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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合计: 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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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手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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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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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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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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