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

来源 :西双版纳州交通运输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2-07-21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一、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行政强制措施是指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 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执法部门履行行政执法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以下几种: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扣押财物。

4.冻结存款、汇款。

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二)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至第三十三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九条。

(三)行政强制措施的流程

 

(四)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制作《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并及时送达当事人,退还扣押财物:

1.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2.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3.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ꎬ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4.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5.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有以下几种:

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2.划拨存款、汇款。

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5.代履行。

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至第六十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六条至第一百一十七条。

(三)行政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