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西双版纳州交通运输局窗口>>通知公告>>
关于《西双版纳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反馈
来源 :西双版纳州交通运输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4-10-29
关于《西双版纳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
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反馈
《西双版纳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征求意见稿)于2024年8月20日—9月2日期间在西双版纳州政府门户网站对外公开,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现反馈意见如下:
一、意见结果反馈
征求意见期间收到反馈意见10条,主要包括:建议网约车数量逐步实现市场调节;建议聚合平台经营行为纳入交通运输部门查处内容;建议经营区域为本州行政区域内;建议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修改为企业在当地注册登记;建议对聚合平台经营行为实施“一案三罚”;建议将经营许可证经营区域自动扩大至全州;建议删除一车一平台规定;建议删除车辆所有人为自然人其从业资格证被吊销、撤销或注销的情形;建议删除车辆所有人或使用性质变更等;建议明确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网约车平台经营者的处罚规定。
二、意见处理
州交通运输局十分感谢广大市民积极参与,为我们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建议网约车数量逐步实现市场调节。全国各地出台的网约车政策基本认同网约车数量由市场调节,省内各地均规定网约车数量由市场调节。《细则》最终送审稿第五条明确网约车运力投放原则上实行市场调控机制,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和网约车属性、发展定位,综合考虑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水平、道路资源承载能力、市场维稳、环境保护等因素建立网约车动态监测和调控机制,适时调整网约车运力规模。予以采纳。
(二)关于建议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修改为企业在当地注册登记。引用交通运输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表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予以采纳。
(三)关于聚合平台经营行为纳入交通运输部门查处内容。《细则》最终送审稿第二条明确:本细则所称网约车聚合平台是指依托互联网技术、与网约车平台公司合作、面向乘客并匹配供需信息,共同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平台。《细则》最终送审稿第二十二条明确依托互联网为网约车经营者、乘客提供网约车信息发布、交易撮合的第三方聚合平台,应当遵守8个方面的规定。予以采纳。
(四)关于建议经营区域为本州行政区域内。《细则》最终送审稿第九条明确企业经营区域为西双版纳州行政区域内;车辆经营区域由各县(市)在本行政区域内自行确定。予以采纳。
(五)关于建议经营许可证经营区域自动扩大至全州。《细则》最终送审稿第九条明确企业经营区域为西双版纳州行政区域内;车辆经营区域由各县(市)在本行政区域内自行确定。予以采纳。
(六)关于建议聚合平台经营行为实施“一案三罚”;予以采纳。
(七)关于建议删除一车一平台规定。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一条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或者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规定。予以采纳。
(八)关于建议删除车辆所有人为自然人其从业资格证被吊销、撤销或注销的情形。予以采纳。
(九)关于建议删除车辆所有人或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等。予以采纳。
(十)关于建议明确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网约车平台经营者的处罚规定。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和备案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细则》最终送审稿明确负责全州网约车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本细则。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平台公司、车辆、驾驶员均按交通运输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不予以采纳。
此外,对《细则(征求意见稿)》中有关用语表述进行调整、修改完善。
下一步,州交通运输局将对收到的意见建议进行认真分析和充分研究,吸纳合理部分,做好《西双版纳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制定工作。
在此,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对该项工作的大力支持。
西双版纳州交通运输局
2024年10月29日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西双版纳州交通运输局关于《西双版纳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