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西双版纳州交通运输局窗口>>通知公告>>
西双版纳州交通运输局执法委托公告
来源 :西双版纳州交通运输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4-07-14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6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交通运输局将权限范围内的道路运政、公路路政、国际道路运输、交通工程质量、交通工程造价和交通建设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事项委托给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实施。
委托单位: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交通运输局
受委托单位: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委托期限:2024年7月14日起至2027年7月13日止。
一、委托事项(权限)及权限管理范围
(一)具体负责实施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交通运输局负责的道路运政、公路路政、国际道路运输、交通工程质量、交通工程造价和交通建设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
(二)组织协调开展州级权限范围内交通运输领域专项整治,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行政执法。
(三)州级权限范围内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执法相关工作。
二、委托单位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道路危险品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路政管理规定》《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云南省公路路政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3号)《中共西双版纳州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西编发〔2022〕43号)等法律、条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交通执法职责。
三、法律责任
(一)委托单位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事项及权限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对受托单位出现过错责任导致委托单位承担责任的,委托单位依法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受托单位追偿,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受委托单位在委托事项及权限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受委托单位超越委托事项及权限以自己的名义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三)受委托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指导和检查,配合委托单位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做好对执法案件的整理、归档和保存。
特此公告
西双版纳州交通运输局
2024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