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交通运输行业安全 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举报 制度(试行)》的通知

来源 :西双版纳州交通运输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2-07-21

 

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现将《西双版纳州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制度(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不妥,请及时反馈,联系电话:0691-2121591 

 

附件: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举报受理和交办单

 

 

 

西双版纳州交通运输局    

                                                                   2022721日 


西双版纳州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西双版纳州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社会监督,鼓励和引导群众参与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并治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西双版纳州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受理、核查处理。举报内容属于信访事项的,按照信访工作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举报事项办理遵循“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处理、行业督导”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向州、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所属业务部门举报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举报范围及方式

 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主要是指公路运营、道路运输、城市公共交通、水上交通、港口与航道、交通工程建设和公路管养等领域违反交通运输行业有关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和标准规范的行为。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未经许可或使用伪造、涂改、擅自接受他人转让、变相转让的经营许可证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使用无效证件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取得经营许可后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经营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停产整顿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举报人可采用电话、12328热线、传真、书信、音像制品、电子邮件和来访等方式进行实名或匿名举报。举报时应提供以下信息: 

  (一)举报对象的名称、地址等有效联系方式 

  (二)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基本情况; 

(三)举报人的联系电话、邮箱、通讯地址等真实有效联系方式。     

 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三章 举报受理、登记、核实及结果运用

 州交通运输局安委办负责受理举报人向州局举报交通运输行业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并严格做好举报登记(附件)。对属于州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核查处理的举报事项,由局安委办按照业务类别转局内相关业务科室或局属业务单位进行核查处理,并跟踪督办。其余举报事项由局安委办根据举报事项涉及的行政管辖区域和业务类别,转县(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查处理,并分送局内相关业务科室或局属业务单位,由相关业务科室或局属单位负责跟踪督办。其中跨县()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由州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受理、督办。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举报时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十一  举报的核查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举报的内容由受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内设机构或者委托直属行业管理机构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职能部门或专家共同参与核实

  (二)举报的核实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合理地开展工作,防止主观臆断

  (三)与举报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透露举报人的信息

)举报的核查处理应在接到举报事项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核查处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适当延期,但延期一般不超过30日。对延期的核查处理单位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十二  举报经核查确实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核查处理单位应当要求有关责任单位和从业人员立即予以纠正或者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行政处罚的,由行业监管部门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  督办单位和核查处理单位对核查处理结论存在不同意见的,必要时可提请州局安委会专题会议研究。

第十 调查核实结束后,除无法联系举报人外,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并记录答复情况。

第十  核查处理单位应当及时完成登记受理举报事项的核查处理报告,并抄送州局安委办。核查处理报告内容包括举报事项基本情况、举报事项核查情况及结论、问题处理及责任追究情况、向举报人答复情况等。

第十  对举报事项核实后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其纳入相关业务领域信用管理。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业务人员,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十  举报的受理、核实过程中,相关单位或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予以责任追究: 

(一)收到举报未按规定登记、交办,或者对属于职权范围的举报不予受理的 

  (二)应当履行查处职责而未履行职责的

  (三)推诿、敷衍、拖延举报核实处理的 

  (四)处理举报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丢弃、隐匿、毁损、篡改举报材料的

  (六)故意将举报人的举报材料或者个人信息等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举报对象的

  (七)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所称的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和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检举、揭发行为。

匿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不提供其真实姓名,但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使有关部门事后能够确认其举报人身份的检举、揭发行为。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各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十  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十一  西双版纳州交通运输局举报联系方式: 

  工作日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

举报电话:0691-2121591,传真:0691-2133617 

  电子邮箱:bnjtjfgk@163.com

信函、走访地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易武路交通巷1州交通运输局法制和安全监管科)。 

附件: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举报受理和交办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