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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交通局限时办结制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09-01-09
西双版纳州交通局限时办结制
为提高交通工作的效率,增强工作时效性,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行政机关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的决定》和《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的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限时办结制总则
(一)属本局审批、审核或批复、批转及需要呈报、回复的事项,交由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办理的,科(室)或单位应按照规定时限、规定程序和规定要求办结。
(二)本局实施《四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监督限时办结制的实施,协助局实施《四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做好责任追究工作。
二、限时办结制原则
限时办结工作遵循及时、规范、高效、负责的原则。
三、限时办结制工作要求
(一)本局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对交办的工作事项,要指定经办人,明确工作责任,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并保证办理的质量,严禁推诿、拖延、互相扯皮。
(二)上级机关或领导人的批办件,有明确时限规定的,承办科(室)或局属事业单位按批办时间要求办结。没有具体时间要求的,从收到批办件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意见报送交办机关或领导。如交办事项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限内无法办结的,承办科(室)或局属事业单位应向局领导提交不能按时办结的书面说明,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明确办结时限,并按局领导确定的时间要求办结。
(三)上级机关转交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承办科(室)或局属事业单位应落实办理责任人,按照办理的程序,主动与提交建议的代表或提交提案的委员进行沟通,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做好调研与办复工作,办复件要按照人大、政协规定的时限内办结。
(四)上级机关或领导人转交办理的群众信访件,有明确时限规定的,承办科(室)或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办结。没有具体时间要求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因办理情况复杂、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的信访事项,承办科(室)或局属事业单位要向局领导提交不能按时办结的书面说明,报告办理进度,明确办结时限,并按局领导确定的时间要求办结。
(五)负责审批行政许可项目及事项的科(室),自收到申请人提交齐全有效的申请报告和相关材料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因特殊原因在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及时告知申请人,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接到州直有关部门会签的文件稿,承办科(室)或局属事业单位应当及时核稿,提出修改意见,送分管局领导审签,并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如文件稿需作较大改动的,应与有关部门协商,按协商后确定的时限办结。
(七)申请人申请的事项,不需要审批或确认登记,或者不属于本局职责范围的,经办科(室)或局属事业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告知相对人,需要出具书面凭证的要及时办理,当即答复或送达书面凭证之日即为办结日期。
(八)对要求紧急办理的事项,承办科(室)或局属事业单位应当本着急事急办、随到随办的原则,按要求时限尽快办结。
四、限时办结制时间界定
(一)本制度所谓办结时限,指法定工作日。如遇公休日或法定节假日,办理时限可以顺延。
(二)限时办结工作的时限以日计算,受理当日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申请人申请材料符合申请条件的,办理时限从收到申请的次日起计算。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时限从申请人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相关部门之间、本局内部科(室)之间的办理时限,从受理件交接登记的次日起计算。
五、超时办结事项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超时办结:
(一)无正当理由对申请人的申请不予受理;
(二)不按规定的时限给予申请人答复;
(三)不按规定或要求的时间办结交办件;
(四)不按规定的办理程序或内容要求办结交办件;
(五)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期的说明或要求
(六)在承诺时限内未将办理结果交付交办人或申请人。
六、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
本局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制。对违反本制度规定、超时办结事项的当事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岗位、政纪处分等处理,同时追究所在科(室)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七、限时办结工作投诉受理
由本局实施《四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限时办结工作投诉事宜。
投诉电话:0691-8984967
传 真:0691-2131041
受 理 人:冯步延
八、附则
本制度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http://www.xsbn.gov.cn/Index.html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