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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交通局服务承诺制
来源 :西双版纳州交通运输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09-01-09
西双版纳州交通局服务承诺制
为规范交通工作服务行为,促进服务事项公正透明,向社会和公众提供方便、快捷、高效、优质的公共服务,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行政机关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的决定》和《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的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服务承诺制总则
西双版纳州交通局按照授权的行政职能,对各科(室)负责承办的行政服务事项,公开向社会和公众承诺,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努力提高办事效率,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并承担违诺责任。
二、服务承诺制原则
服务承诺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三、业务工作八项服务承诺
(一)不让来办事的人员在我这里受冷落;
(二)不让工作的事项在我这里积压延误;
(三)不让工作的差错在我这里发生;
(四)不让工作的机密在我这里泄露;
(五)不让影响团结的言行在我身上出现;
(六)不让违纪违法的行为在我身上发生;
(七)不让机关的形象因我受到影响;
(八)不让群众的利益因我受到侵害。
四、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承诺
㈠ 路政管理许可
路政许可是指公路政政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在特殊情况下占用、利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以及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等事项的申请事宜进行审批的行政行为。
许可事项:
⑴ 在公路开设平交道口;
⑵ 在公路路产范围内设置广告牌、指路牌等非公路交道标志;
⑶ 各种穿、跨越公路的设施;
⑷ 临时占用、利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或者使公路改线的;
⑸ 公路用地上树木的更新、砍伐;
⑹ 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埋设管伐等设施或修建临时性地面建筑物、构筑物。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云南省交通厅路政管理许可办法》等法律法规。
申请材料:向县级以上有路政管理许可权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的内容包括:
⑴ 主要理由;
⑵ 地点(路线名称、里程桩号、位置、与公路边沟的位置);
⑶ 期限;
⑷ 安全保障措施;
⑸ 修复措施等。
许可程序:路政管理许可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管辖权严格执行《云南省交通厅公路路政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流程:申请→审核→受理或不受理→实地勘验→决定→下达行政许可通知书→当事人与基层路政机构签订协议→送达行政许可证。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按云南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云交财〔1994〕352号)收费
有无年检:除期限为6个月以内的临时性许可,其他路政管理许可实行年检制度
主办科:西双版纳州交通局路政科 张 昆
联系电话:0691—2121591
㈡ 运政管理许可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班线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申请条件: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⑴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⑵ 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⑶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⑴ 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⑵ 年龄不超过60周岁;
⑶ 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⑷ 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申请材料:
⑴《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⑵ 企业章程文本;
⑶ 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⑷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⑸ 拟投入车辆承诺书;
⑹ 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⑴《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⑵ 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
⑶ 进站方案。(提供进站意向书)
⑷ 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许可程序:
⑴ 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⑵ 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⑶ 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主办科室:西双版纳州运政处便民服务大厅 郭锐
联系电话:0691—2162145
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普通货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申请条件:
申请从事货物经营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⑴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⑵ 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⑶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⑴ 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⑵ 年龄不超过60周岁;
⑶ 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⑴ 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
⑵ 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⑶ 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
⑷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材料:
普通货物运输经营需提供以下材料:
⑴《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⑵ 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⑶ 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拟购置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购置时间等内容;
⑷ 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事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⑸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本;
⑹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需提供以下材料:
⑴《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
⑵ 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
⑶ 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情况;
⑷ 企业章程文本;
⑸ 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和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复印件;
⑹ 具有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⑺ 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⑻ 投资历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委托书。
许可程序:
⑴ 从事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⑵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主办科室:西双版纳州运政处便民服务大厅 郭锐
联系电话:0691—2162145
3、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汽车客运站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申请条件:
⑴ 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
⑵ 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⑶ 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⑷ 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申请材料:
汽车客运站申请材料:
⑴《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
⑵ 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
⑶ 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复印件;
⑷ 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⑸ 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申请材料:
⑴《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
⑵ 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⑶ 经营道路货运站(场)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⑷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竣工验收证明;
⑸ 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身份证明、专业证书;
⑹ 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许可程序:
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县级道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主办科室:西双版纳州运政处便民服务大厅 郭锐
联系电话:0691—2162145
4、机动车维修经营(一、二类汽车维修、三类汽车维修、摩托车维修)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申请条件:
⑴ 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
⑵ 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
⑶ 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⑷ 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申请材料:
⑴《机动车维修经营申请表》;
⑵ 企业管理手册文本;
⑶ 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⑷ 经营场地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材料或经营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
⑸ 技术人员职称证和技术工人职业资格证明及复印件;
⑹ 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⑺ 企业经营场地平面布置图复印件、生产厂房、接待室、主要维修检测工位照片;
⑻ 法律、法规规定需附送的其它资料;
申请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⑼ 专用维修车间、专用停车场、主要专用维修(检测)设备和环保、安全设施照片;
⑽ 应急预案文本;
⑾ 安全操作规程文本;
⑿ 安全管理人员相应证书及复印件。
许可程序:
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县级道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主办科室:西双版纳州运政处便民服务大厅 郭锐
联系电话:0691—2162145
5、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从业资格证培训)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申请条件:
⑴ 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
⑵ 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
⑶ 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
申请材料:
⑴《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⑵ 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⑶ 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⑷ 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⑸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⑹ 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
⑺ 教学车辆购置证明;
⑻ 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⑼ 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明;
⑽ 可行性分析报告;
⑾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许可程序:
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县级道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主办科室:西双版纳州运政处便民服务大厅 郭锐
联系电话:0691—2162145
6、国际道路运输(国际道路旅客运输、国际道路货物运输)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申请条件:
⑴ 已经取得国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
⑵ 从事国内道路运输经营满3年,且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⑶ 拟投入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达到一级;
⑷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⑴ 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⑵ 年龄不超过60周岁;
⑶ 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⑷ 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国际道路运输法规、外事规定、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申请材料:
⑴《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申请表》;
⑵《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⑶ 法人营定执照及复印件;
⑷ 企业近几年来年内无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⑸ 拟投入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和拟购置车辆承诺书;
⑹ 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⑺ 国际道路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
许可程序:
向所在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省级道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主办科室:西双版纳州运政处便民服务大厅 郭锐
联系电话:0691—216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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