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广告设置行政审批办事指南

来源 :景洪工业园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8-02-22 10:34

一、事项名称

户外广告行政审批项目

二、受理范围

西双版纳景洪工业园区管辖范围内

三、办理依据

1)依据《西双版纳州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2008年4月2日西双版纳州建设局第四此局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8月10日起施行)

第七条  各县市、园区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在本辖区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的设计方案、安装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安全要求等内容进行审查、审批和管理。

第十四条 举办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和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及开业庆典等,如需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必须报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期满后,应立即自行拆除、清理。

2)依据《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997年3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九条  第二款 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霓虹灯或者张挂、张贴宣传品的,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再按有关规定报批。

3)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2年8月1日起履行)

第十一条  第二款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第二款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四、实施机关

西双版纳景洪工业园区管委会

五、审批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1、在各县市城市规划区、园区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向当地建设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

未经建设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经建设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置的广告,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到期应及时自行拆除;如需延期设置的,应当在期满的一个月前按程序重新上报审批。

户外广告的设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商铺经营者设置商铺牌匾招牌的,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有广告经营权的单位进行设计、制作、设置。

第九条 广告设计制作设置的地点、形式、规格,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

第十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商铺牌匾招牌),应当由广告主(商铺经营者)或者广告经营者填写《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广告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

(二)广告主与广告经营者签订的广告合同;

(三)标明规格尺寸、材质、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与其载体的正立面图及彩色效果图。户外广告设计图应当盖有设计单位的印章并有设计单位负责人、设计人员、审查人员的签名,其中20平方米以上的户外广告设计图,应当附有设计单位对户外广告安全性能的说明文件;

(四)拟设置广告的地点、时间及其场地租用协议或自有场地的产权证明。拟设置广告的地点属物业服务小区内的,应当提交业主委员会同意设置广告的证明;使用城市道路(桥)和市政公用设施的,应当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影响居民生活、影响他人对建筑物使用权益的;

2)利用违章建筑、危险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的;

3)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

4)具有民族特色的建筑物的屋顶;

5)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6)州、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禁止设置、张贴户外广告的区域。

六、审批数量

按照户外招牌设置规划方案并遵循“一店一招”原则进行审批。

七、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西双版纳景洪工业园区建设局

地址:景洪市景洪工业园区南溪大道26号

八、申请材料

序号

提交资料名称

性质

数量

分类

1

提交书面申请书

原件

1

纸质

2

领取广告设置申请表

原件

2

纸质

3

营业执照

复印件

1

纸质

4

实景彩色效果图2份;加盖公章(画面、文字内容、规格要清晰)A4纸张

原件

2

纸质

5

户外招牌为纲结构的,应当提交钢结构设计图。结构设计图应当由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并加盖公章。

原件

2

纸质

6

安全责任书

原件

2

纸质

7

设计方资质

复印件

2

纸质

 

九、审批时限

申请时限:户外广告申请书申报开始

法定办理时限:7日(依据《西双版纳州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设置户外广告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给予批准或不予批准的答复。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审批时限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十、审批收据及依据

收费环节:户外广告空间占用费

收费项目:城市道路占用费(商招、店招、大型户外广告、临时宣传广告)

收费依据:以滇发改费西证字〔2013〕003002号收费许可为依据

收费标准:直接设置在城市道路的:广告牌300元㎡/年;(按立面面积)、霓虹灯300元㎡/年(按立面面积)空飘气球广告20元/幅/天

缴费时间:审核通过后,同意办理许可证时缴费

缴费地点:银行

十一、咨询

1、咨询地址:景洪市景洪工业园区南溪大道26号

2、电话咨询:0691-2757505

3、网络咨询:无

4、咨询部门名称:景洪工业园区建设局

十二、办理流程

(一)办理方式

1)窗口提交:非联网审批手续,直接到窗口咨询和办理

2)提交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5:00-17:30。

3)受理:窗口受理

(二)办理进程查询:可通过电话或到窗口查询。

(三)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户外广告许可证》,证件有效期1年,到期应及时自行拆除;如需延期设置的,应当在期满的一个月前按程序重新上报审批。

十三、申请人的权利

(一)投诉

窗口投诉:景洪工业园区建设局

电话投诉:0691-2757505

十四、申请人义务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内容合法、真实、有效、文明、健康,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2、户外广告设计制作应当具有地方民族特色。

3、不得擅自更改经批准的广告设计方案、设置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安全要求等内容。

4、户外广告的制作设置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广告的制作设置单位对所制作设置的广告的牢固性和安全性负责。

5、设置在建筑物上的广告,其风格造型、色调及体量应与建筑和周围环境协调,不得影响破坏建筑立面原有的造型、色彩等建筑元素的完整性;

6、经营商铺的牌匾招牌应当横置。在同一建筑的各经营商铺牌匾招牌的尺寸宽度(高)、牌匾招牌底边距离地面的高度必须统一;

7、不得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材料制作广告;

8、户外广告的所有者应当定期整修户外广告,做到安全、美观。设置的户外广告若有破损、陈旧、脱色等应及时翻新、更换、拆除;

9、户外广告的制作和设置应当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规范和质量标准;

10、户外广告的设置,不得占用建筑物间的防火空间,并保证消防通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米的要求;

11、在高压线、通讯线、电缆线、光纤电缆等周围设置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的技术规范;

12、霓虹灯、灯箱等广告,用电设施必须符合供电及消防部门的有关规范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