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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行政审批办事指南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04-17 04:18
一、事项名称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
二、受理范围
西双版纳景洪工业园区管辖范围内
三、办理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实施机关
西双版纳景洪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五、审批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
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为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
六、审批数量
无
七、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西双版纳景洪工业园区建设局
地址:景洪市景洪工业园区南溪大道26号
八、申请材料
九、审批时限
审批时限:资料齐全5个工作日。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审批时限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十、审批收据及依据
免费
十一、咨询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 地址:景洪市景洪工业园区南溪大道26号
2.电话咨询:0691-2757505
3.网络咨询:无
4.咨询部门名称:景洪工业园区建设局
(二)咨询回复
电话回复
十二、办理流程
(一)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非联网审批手续,直接到窗口咨询和办理
(2)提交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1:30,下午15:00-17:30。
(3)受理:窗口受理
(二)办理进程查询
可通过电话或到窗口查询。
(三)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十三、申请人的权利
申请人有投诉的权利
窗口投诉:景洪工业园区建设局
电话投诉:0691-2757505
十四、申请人义务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