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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景洪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激发创业创新驱动促进企业壮大园区发展的招商优惠政策规定
作者 :西双版纳景洪工业园区 来源 :EAP2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01-04 10:15
为激发企业创业创新活力,鼓励园区企业做大做强,支持企业规模化发展,改善小微企业经营环境,把支持和扶持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态势,提升园区人气,提高园区人流、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促进园区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目标和招商引资方向
目标:
1.整合盘活已开发形成的物流仓储、冷链设施、商业门面及办公物业等资源,扩大社会投资,推动民营经济入驻园区,促进园区转型升级。
2.着力培育新业态和新商业模式,构建现代服务产业发展新体系。
3.推动创新驱动,促进园区经济由依靠投资、生产拉动向投资、消费、生产协调拉动转型,稳定园区经济增长。
招商引资重点方向:
1.引进西双版纳中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培育电子商务产业园,发展电子商务产业。
2.引进和培育总部企业,扶持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企业。
3.依托万达国际度假区特色商业步行街,引进培育小微企业,着力打造由民俗文化街、茶文化街和红木文化街共同构成的万傣街。
二、法规政策依据
1.《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意见》(云政发〔2015〕25号);
2.《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的通知》(西政办发〔2014〕70号);
3.《云南省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实施办法》。
三、政策措施
1.积极培育众创空间。积极打造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能有效满足大众创业创新需求的众创空间。对在园区登记注册落地的电商产业园,景洪工业园区管委会一次性给予电商产业园有限公司10万元财政补贴,用于支持产业园发展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的房租、宽带接入和公用软件等费用;电商产业园每引进一家在景洪工业园区登记注册、纳税的小微电商企业,并稳定经营2年后,奖励电商产业园1万元。
2.加快发展电子商务。对在园区登记注册的工业、农业和商业企业自建或依托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上销售,年度网络销售额超过300万元以上的,按照销售额的2%给予补助,每户最高补助100万元。
3.引进培育小微企业。在园区新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符合《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办法》(见附件)扶持条件的,可向园区管委会申请1万元的扶持资金补助。同时优先向州民营办申报云南省“两个十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扶持政策,经州民营办认定后可累加享受“两个十万元”扶持资金补助。
4.鼓励和培育达标企业。对园区新建投产并当年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及由规模以下首次升为规模以上、当期产值增幅达到20%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属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奖励20万元。
5.引进培育生产服务性企业。对在园区内注册子公司的州外公司、现有企业剥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注册成立专门从事服务业的企业,从第1个完整纳税年度起3年内,分别按照其年度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20%、15%和10%给予奖励。
附件: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办法
附件: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工作部署和省、州出台的各项政策,加大对在景洪工业园区登记注册的微型企业的扶持力度,激发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活力,对具备以下申请条件的小微企业,景洪工业园区管委会给予1万元财政资金补助。
一、申请条件
享受创业扶持政策,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在景洪工业园区进行工商注册、纳税的小微企业。
(二)企业注册时间为:2014年4月1日以后(含4月1日);
(三)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三种形式;
(四)不属国家禁止经商办企业人员;
(五)无在办企业;
(六)创办的企业投资规模10万元以上且实际货币投资达7万元;
(七)重点扶持申请创办加工制造、科技创新、创意设计、软件开发、商贸流通、技术咨询、服务贸易、民族手工艺品加工、民族特色餐饮和特色农产品生产等类型企业。
(八)带动5人(含创业者本人、创业者和带动就业人员不限户籍)以上人员就业。
(九)健全企业财务核算制度,并按园区要求完成纳税申报和填报统计报表。
符合扶持申请规定的创业者,即可向园区工商分局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
二、所需材料
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申请书;
(二)带动人员就业相关证明(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三)微型企业创业投资计划书;
(四)经营场所证明材料(租房、或购房合同);
(五)投资资金证明(主要指购置租赁或装修经营场所、购置设备和原材料、加盟费、特许经营费等非人工费用经营性支出有效票据凭证,其中购置租赁或装修经营场所费用计算时不得超过投资总额的30%);
(六)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八)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九)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十)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