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西双版纳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作者 :佚名 来源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9-12-18

2019621日,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西双版纳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西政办发〔201932号)(以下简称《预案》),现对该文件进行政策解读说明。

一、背景依据

原《预案》印发时,《突发事件应对法》尚未颁布。近10年来,国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和环境保护的需要,先后出台了《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修订了《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和《环境保护法》(2014年),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2006年)、《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2011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3年)等法规和文件。特别是近10年来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实践,和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对环境安全的要求,使原《预案》在突发环境事件的定义、预案适用范围、应急指挥体系、应急响应措施等方面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迫切需要对原《预案》进行修订,以适应环境应急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

二、目标任务

建立高效、协调的管理机制和工作运行机制,以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置工作为重点,建立防范有力、指挥有序、快速高效和协调一致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体系。及时、科学、有效地处理各种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控制和消除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危害。

三、主要内容

(一)运行机制。《预案》明确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划分。分为蓝色(级)预警: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黄色(级)预警: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橙色(级)预警: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红色(级)预警: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二)应急响应与处置。《预案》明确属一般(级)或较大(级)突发环境事件,应立即向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州生态环境局,电话:0691-2125538报告,由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州政府应急指挥中心(电话:0691-2128110报告,并按应急程序组织应急处置工作;属重大(级)或特大(级)突发环境事件,立即报告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州政府应急指挥中心和省生态环境应急中心0871-4145560报告,并按应急程序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前期处置工作。在应急处置过程中,事发地政府及时续报有关处置进展情况信息。

(三)善后处置与恢复。《预案》明确负责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将应急处置工作的全过程记录整理后,形成系统的书面材料报州政府和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为今后妥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积累经验。

(四)应急保障。《预案》明确应急保障包括技术队伍保障、通信保障、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交通运输保障、医疗卫生保障、治安保障、物资保障、经费保障、保险保障、社会动员保障、紧急避难场所保障、技术储备保障。

(五)监督管理。《预案》明确包括宣传教育、技能培训、演习、应急能力评价、奖励、责任追究。州应急指挥部及相关部门要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定期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综合或专项演练。

(六)预案管理。预案管理实行动态管理机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牵头对预案进行修订完善,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四、涉及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州范围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处理,或由其他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州外、境外,但对我州可能造成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跨州、跨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协调工作;跨县(市、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协调工作;其他需要由州政府应急指挥中心或州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协调、指导的突发环境事件。

五、执行标准

根据《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从轻到重为分4级:(1)一般环境事件(级);(2)较大环境事件(级);(3)重大环境事件(级);(4)特别重大环境事件(级)。具体标准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注意事项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新《预案》全文公布,有利于广大群众学习、了解、贯彻和监督。广大人民群众既是我们保护的主体,更是我们应对突发事件依靠的主体。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结合自己的实际修订本地区、本部门的相关预案,并组织做好宣传、培训、演练和贯彻实施等工作,以进一步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体制机制,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七、关键词诠释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因事故或意外性事件等因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或破坏,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受到危害或威胁的紧急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指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为确保迅速、有序、高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而预先制定的计划或方案。

环境风险,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对环境(或健康)的危险程度。

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

环境敏感点,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环境敏感区”的定义。

应急演练,是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

八、新旧预案差异

新《预案》10章和4个附件组成,分别为总则、组织机构与职责、信息报送、预警、应急响应、应急保障、宣传(培训)与演练、应急能力评价、附则、附录。

(一)应急组织体系更加完善。新《预案》强调“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的方针,坚持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为主,职责明确、密切配合、反应及时、规范有序,平战结合、专兼结合的原则。”明确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二)预案适用范围更加明确。新《预案》明确规定,“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预警行动和应急响应更加具体。新《预案》规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的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这个应急响应级别灵活调整和响应适度的原则完全符合《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即“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四)后期处置工作明确具体。新《预案》将后期处置工作分为善后工作、保险、责任调查、总结4部分内容,规定“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