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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环罚〔2025〕13号
来源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5-12-25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2025〕13号
当事人:勐腊县厚发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23329173521U
地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曼它拉路(勐腊乡坡脚)
我局于2025年10月16日、17日对勐腊县厚发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开展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于2023年10月17日至2025年10月16日期间,使用OBD作弊装置进行机动车检测,并出具了46份合格的《西双版纳州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测)报告》(涉及到不同品牌、不同发动机型号的车辆CALID码存在一致情况,CALID码分别为23067LMNOP8345TU、3I1GK64593720853、6012767GHIJK569A、6KWRG678904GFBN6、YZ067LMNOP8345TU),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5年10月16日09时41分至2025年10月16日10时50分《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10月17日16时10分至2025年10月17日16时35分《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10月17日9时10分至2025年10月17日10时15分《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站长)、2025年10月17日15时25分至2025年10月17日16时30分《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授权签字人)、2025年10月17日14时50分至2025年10月17日16时30分《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检测员)、2025年10月24日16时00分至2025年10月24日16时50分《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会计),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及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3日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西环罚告字〔2025〕1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中处罚金额计算公式〔1.个性裁量等级: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车辆10辆以上,取裁量等级5。个性裁量综合判断建议取值等级值5。2.共性裁量等级:一是环境违法行为1次(两年内,包本次),取裁量等级1;二是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取裁量等级1。共性裁量综合判断建议取值等级值2。3.修正裁量等级:一是立即态度(立即改正),取裁量等级-2;积极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取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取裁量等级-1;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取裁量等级-2。裁量等级综合判断建议等级值-7。4.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一是违法情形未涉及《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量化表》内类别选项,量化分值为0分;二是根据《关于勐腊昆曼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涉及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查询结果的复函》(〔2025〕—256),项目仅涉及勐腊县重点管控单元,故以重点管控单元计算;综上裁量系数为0.4。计算得出处罚计算金额为105000.00元,所以处罚金额为105000.00元(大写:壹拾万伍仟圆整)〕,结合你公司违法行为对环境影响程度、整改情况、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社会影响程度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伍仟圆整(¥105,000.00);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仟捌佰圆整(¥5,8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罚没款采用直缴方式,请你公司收到处罚通知书后,与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财务室张虎联系(电话0691-2125322),携带处罚决定书到财务室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版)》,凭《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版)》至银行交款,缴纳完罚款后,请携带纸质缴款凭证、《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版)》已缴款的截屏到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勐腊分局结案。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景洪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