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环罚〔2025〕11号

来源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5-12-03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

 

西罚〔202511

 

当事人:勐腊华盛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德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23MA6QD2MAX

地址:勐腊县勐仑镇勐醒农场二分场原林建木材厂内

2025109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对勐腊华盛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公司”进行了行政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经查,你公司于20259月新增2条多层板生产线、烘干线、防腐线、锯改线,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人造板制造类别”,“年产2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项目应编制报告书,“其他”项目应编制报告表,因此多层板生产线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你公司在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且未包含在原批准项目建设内容(西环腊审〔202136号)中,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5109日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5109日勐腊华盛木业有限公司厂长郑树晓调查询问笔录1份;

3.20251010日勐腊华盛木业有限公司副厂长李发林调查询问笔录1份;

4.20251015日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5.20251015日勐腊华盛木业有限公司厂长郑树晓调查询问笔录1份;

6.2025109日现场照片(3页);

7.20251015日现场照片(3页);投资备案证等证据为凭。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我局于20251022日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西环罚告字〔202510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结合《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中处罚金额公式1)个性裁量等级:一是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取裁量等级3;二是项目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取裁量等级1;三是建设进程(调试阶段),取裁量等级4;四是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1年以下),取裁量等级3。个性裁量综合判断建议取值等级值11。(2)共性裁量等级:一是环境违法行为1次(两年内,含本次),取裁量等级1;二是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取裁量等级1。共性裁量综合判断建议取值等级值2。(3)修正裁量等级:一是立即态度(立即改正),取裁量等级-2;积极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取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取裁量等级-2;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业事业单位),取裁量等级-1。裁量等级综合判断建议等级值-7。(4)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一是根据《关于勐腊华盛木业有限公司涉及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查询结果的复函》(〔2025-243),项目仅涉及勐腊县一般管控单元,故以一般管控单元计算;二是根据《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量化表》,违法情形为产生实际污染(危害)环境后果的(排放的污染物到达外环境即认为有实际危害后果),量化分数为1分,因项目以一般管控单元计算,所以裁量系数为0.1。),计算得出处罚计算金额为121425.00元,且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整(舍去不足一千或一百的部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理决定

处罚金额为121000.00元(大写:壹拾贰万壹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罚没款采用直缴方式,请你公司收到处罚通知书后,与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财务室张虎联系(电话0691-2125322),携带处罚决定书到财务室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版)》,凭《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版)》至银行交款,缴纳完罚款后,请携带纸质缴款凭证、《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版)》已缴款的截屏到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勐腊分局结案

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景洪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