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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环罚〔2025〕10号
来源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5-10-11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2025〕10号
西双版纳竹子口腔医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1MACEAKB511
住所:景洪市勐混路6号门面
总经理:王杰
西双版纳竹子口腔医院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9月4日,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景洪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西双版纳竹子口腔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9月4日,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营业。行政执法人员发现你公司装置一台朗视牌口腔III类射线CT机器,在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情况下投入使用。以上事实,有2025年9月4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25年9月4日、9月15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三份)、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19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未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本机关提出,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2025年9月19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西环罚告字〔2025〕9号)、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罚没款采用直缴方式,请你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与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财务室张虎联系(电话0691-2125322),携带处罚决定书到财务室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版)》,凭《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版)》至银行交款,缴纳完罚款后,请携带纸质缴款凭证、《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版)》已缴款的截屏到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作为结案材料。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