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环罚〔2025〕9号

来源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5-09-29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20259

 

当事人:勐海建安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22MA7AQDHK8C

地址:勐海县勐遮镇黎明农场9号楼

202578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 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78日至202578日期间,你公司通过加载减速实验检测的柴油车(出厂日期为201811日后)涉及OBD控制单元CALID、控制单元CVN出现雷同代码共有43(控制单元CALID23067LMNOP8345TU的涉及7辆,控制单元CALID3I1GK64593720853的涉及4辆,控制单元CALID6KWRG678904GFBN6的涉及9辆,控制单元CALID8345TUVW12348912涉及9辆,控制单元CALIDCH7DK5HR6B51DFTU的涉及1辆,控制单元CALIDYZ067LMNOP8345TU的涉及13辆);其中通过稳态工况法或双怠速检测的汽油车(出厂日期为201171日后)涉及OBD控制单元CALID、控制单元CVN出现雷同代码共有250(控制单元CALID23067LMNOP8345TU的涉及71辆,控制单元CALID3I1GK64593720853的涉及23辆,控制单元CALID6KWRG678904GFBN6的涉及40辆,控制单元CALID8345TUVW12348912的涉及25辆,控制单元CALIDCH7DK5HR6B51DFTU的涉及24辆,控制单元CALIDYZ067LMNOP8345TU的涉及67辆)。根据你公司提供的《西双版纳州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测)报告》复核后,202378日至202578日期间,你公司共有293辆机动车存在不同品牌、不同发动机型号车辆OBD控制单元CALID、控制单元CVN雷同代码且出具合格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测)报告情况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展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制及测量方法双息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的规范要求。你公司构成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王春身份证复印件1份,鄢吉意身份证复印件1份,陈璐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违法主体为勐海建安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取得的相关资质。

3.202578日勐海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78日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照片说明1份,2025820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证明你公司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展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制及测量方法双息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的规范要求开展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

4.《西双版纳州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测)报告》293份、勐海建安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责任公司202378日至202578日重复大于20次检测数据表格(数据来源于西双版纳州移动源排气污染监管平台)1,证明你公司出具的虚假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测)报告数量为293份。

5.2025820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证明你公司现有从业人员数为17人,属于小型企业事业单位。

6.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科学研究所《关于勐海建安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涉及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查询结果的复函》(〔2025210),证明你公司属于重点管控单元。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2025918送达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西环罚告20258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的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中个性裁量因素1.违法事实为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车辆10辆以上(裁量等级5);共性裁量因素: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等级1),2.区域影响/引发关注为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素1.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为积极配合(裁量等级-2),3.补救措施为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1),4.经济承受度为小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1)。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科学研究所《关于勐海建安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涉及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查询结果的复函》(〔2025210,你公司位于勐海县重点管控单元,C值选取为0.4。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110000.00);

2. 依法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万陆仟柒佰柒拾元¥106770.00。(轻型货车112份虚假检测报告,每份收费420元,微型/小型客车181份虚假检测报告,每份收费33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罚没款采用直缴方式,请你公司收到处罚通知书后,与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财务室张虎联系(电0691-2125322),携带处罚决定书到财务室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版)》,凭《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版)》至银行交款,缴纳完罚款后,请携带纸质缴款凭证、《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版)》已缴款的截屏到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结案。

公司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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