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环罚〔2025〕8号

来源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5-06-13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20258

 

景洪源美橡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1MAD7FL3W70

住所景洪市嘎洒镇曼播村委会曼龙迈村

法定代表人王港怀

景洪源美橡胶有限公司(原景洪源美商贸有限公司)涉嫌超标排污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210日,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景洪分局执法人员对景洪源美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开展调查,经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121日,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景洪分局在处理西双曼湖小区臭气投诉过程中委托景洪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对景洪源美商贸有限公司除臭塔有组织DA001臭气排口臭气及厂界无组织臭气进行采样检测,根据景洪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2025122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景环测字【2025ZL005号)显示,你公司有组织DA001臭气排口臭气浓度值为309029无量纲,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排气筒高度25米,标准值6000无量纲5050.48%;无组织废气(厂界)臭气浓度最大值为89无量纲,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 二级新改扩建标准值20无量纲345%

上事实,2025210景洪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2025210日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王港怀、自安润),2025210日现场照片(142025122景洪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检测报告(景环测字2025ZL005)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

我局于2025429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收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514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我局在充分听取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后,我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增强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你公司因怠于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造成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受处罚

关于你公司在陈述书中提出“申辩人主观无恶意”并列出你公司在生产经营中开展的相关环保工作,我局认为你公司委托第三方公司检测公司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定期开展自行监测、按相关部门要求落实环保措施、积极参与各类环保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员工环保意识的行为是你公司作为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在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中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不能作为减轻行政处罚的依据。因此,我局对你此条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你公司在陈述书中提出“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迅速整改措施”,我局查明,你公司委托四川凯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及西双版纳林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设计除臭方案,于2025212日提出《源美(永兴)胶厂生产线除臭技术方案》,在明确施工方案后积极进行施工及组织竣工验收。我局对你公司的配合态度、整改态度、整改措施予以认可,并在自由裁量中予以体现。

综上,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企业自觉守法,结合你公司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改正效果等考量因素,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对你公司进行处罚。

以上事实,有2025429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西环罚告字〔20255号)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规定、《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量化表》规定,我局决定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柒仟元整(¥117,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罚没款采用直缴方式,请你公司收到处罚通知书后,与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财务室张虎联系(电话0691-2125322),携带处罚决定书到财务室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版)》,凭《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版)》缴款。缴纳完罚款后,请携带纸质银行缴款凭证、《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版)》(已缴款)的截屏到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景洪分局结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