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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环罚〔2025〕5号
来源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5-02-26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2025〕5号
昆明融有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589634144W
法定代表人:何山
地址:勐腊高速公路南收费站旁
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来信来访转送(办)单对“云环信【2024】第250号 有良知的村民 纸质来信”的处理要求,我局于2025年1月13日、14日对昆明融有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展开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公司沥青及水稳拌合站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309项“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中,“除石棉制品,含焙烧石墨、碳素制品外的其他”项目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故沥青及水稳拌合站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2025年1月13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1月14日《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何山、钱自昆)、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
我局于2025年2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西环罚告字〔2025〕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以及在2025年2月14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西环罚告字〔2025〕3号)时,明确告知你公司法人若你公司提出听证要求,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组织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及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和《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量化表〉的通知》的规定。根据你公司提供的项目投资相关发票,认定你公司建设的沥青及水稳拌合站项目投资总额为1383500元,并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企业自觉守法,结合你公司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主观过错程度,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等考量因素,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对你公司依法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13,000.00)。
你公司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罚没款采用直缴方式,请你公司收到处罚通知书后,与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财务室张虎联系(电话0691-2125322),携带处罚决定书到财务室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版)》,凭《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版)》至银行交款,缴纳完罚款后,请携带纸质缴款凭证、《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版)》已缴款的截屏到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勐腊分局结案。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