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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环罚〔2025〕3号
来源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5-01-27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2025〕3号
当事人:西双版纳禹龙制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0091334267F
住所:景洪市嘎洒镇曼播村委会曼格村(景大路15公里右侧)
法定代表人:马强
西双版纳禹龙制胶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11月14日对你西双版纳禹龙制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开展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浓缩胶乳生产线。
以上事实,有2024年11月14日10时30分至11时20分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景洪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1月14日12时10分至12时25分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景洪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李康)(1份),2024年11月14日14时10分至14时20分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景洪分局调查询问笔录(马强)(1份),2024年11月14日现场照片(1页4张)、现场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14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收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在五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此权利。
经核实,你公司已落实停产要求并积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我局对你公司的整改态度、整改措施予以认可。
综上,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企业自觉守法,结合你公司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主观过错程度;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等考量因素,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对你公司进行处罚。
以上事实,有2025年1月14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西环罚告字〔2025〕1号)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万陆仟元整(¥56,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罚没款采用直缴方式,请你公司收到处罚通知书后,与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财务室张虎联系(电话0691-2125322),携带处罚决定书到财务室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版)》,凭《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版)》缴款。缴纳完罚款后,请携带纸质银行缴款凭证、《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版)》(已缴款)的截屏到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景洪分局结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