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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环罚〔2025〕2 号
来源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5-01-17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2025〕2 号
西双版纳天正贸易有限公司福顺制胶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0MA6PA1J681
住所:景洪市嘎洒镇曼迈村委会曼迈村
负责人:陈天福
西双版纳天正贸易有限公司福顺制胶厂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11月11日对你西双版纳天正贸易有限公司福顺制胶厂(以下简称“制胶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制胶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州生态环境局景洪分局委托西双版纳巅峰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制胶厂有组织废气和无组织废气进行检测,根据2024年11月13日,西双版纳巅峰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巅峰环字〔2024〕1906号)显示,你制胶厂DA001干燥柜排放口臭气浓度为17378无量纲,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标准限值(6000无量纲)的189.63%。
以上事实,有2024年11月11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景洪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1月18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景洪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1月18日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景洪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负责人:岩巴来),2024年11月20日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景洪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委托人:毛力富)、2024年11月21日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景洪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维修负责人:岩巴来)、2024年11月11日现场照片(4页13张)、现场视频、2024年11月13日西双版纳巅峰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巅峰环字〔2024〕1906号)等证据为凭。
你制胶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6日告知你制胶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该制胶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你制胶厂在收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要求,且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你制胶厂放弃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权利。
关于你制胶厂提交的《臭气处理设施维修整改情况的报告》,经核实你制胶厂已落实停产要求并积极进行臭气治理设施整改,我局对你制胶厂的整改态度、整改措施予以认可。我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增强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你公司因怠于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造成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受处罚。
综上,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企业自觉守法,结合你公司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主观过错程度;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效果及你公司所在地生态环境管控单元等考量因素,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对你制胶厂进行处罚。
以上事实,有2024年12月6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西环罚告字〔2024〕59号)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制胶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贰仟元整(¥102,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罚没款采用直缴方式,你制胶厂收到处罚通知书后,与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财务室张虎联系(电话 0691-2125322),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后,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至银行交款,缴纳完罚款后,请携带纸质缴款凭证和本决定书到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财务室开具罚没收据,并将收据交至景洪分局作为结案材料。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制胶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