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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环罚〔2025〕1号
来源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5-01-17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2025〕1号
景洪通骋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1MA7B8CPEXC
住所:景洪市宣慰大道7号处
法定代表人:刘强
景洪通骋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1月8日,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景洪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在省生态环境厅专项检查组的指导下,依法对景洪通骋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现场查获疑似OBD作弊器一套,行政执法人员在对现场查获的疑似OBD作弊器进行测试时,显示车辆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代码为3I1GK64593720853,CVN代码为89610045,在调阅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和管理台账后,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自2023年12月29日至2024年11月7日期间,利用OBD作弊器(CALID代码为3I1GK64593720853、CVN代码为89610045)让448辆不同品牌、不同型号的车辆,在OBD检测通信不畅时通过机动车OBD检测系统,并出具448份虚假的《西双版纳州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报告》(448辆车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代码均为3I1GK64593720853、CVN代码均为89610045);2024年3月20日至2024年4月18日期间,利用OBD作弊器(CALID代码为6KWRG678904GFBN6、CVN代码为89610045)让55辆不同品牌、不同型号的车辆,在OBD检测通信不畅时通过机动车OBD检测系统,并出具55份虚假的《西双版纳州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报告》(55辆车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代码均为6KWRG678904GFBN6、CVN代码均为89610045)。
以上事实,有2024年11月8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24年11月8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三份),2024年11月13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024年12月3日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024年12月9日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及提取的检车监控视频录像、503份《西双版纳州在用车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测)报告》、503份检车收费收据等证据为凭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1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4年12月20日提交陈述材料。针对你公司陈述中提出的问题:1.主观故意性方面,不存在利益驱动的目的;2.处罚裁量方面,希望减轻处罚。经我局核查,你公司利用OBD作弊器为503辆车辆在OBD检测通信不畅时通过检测,并出具虚假的《西双版纳州在用车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测)报告》,从而收取503辆车辆的检测费用,应认定为主观故意,且存在谋取不当利益的目的,该陈述我局不予采纳;至于你公司经营困难的陈述,我局结合你公司的积极配合及整改的行为,已在行政处罚裁量中充分考虑,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2024年12月18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西环罚告字〔2024〕60号)、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110,000.00),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万伍仟肆佰伍拾元整(75,450.00),没收作案工具OBD作弊设备一套(CALID代码为3I1GK64593720853、CVN代码为89610045、数据连接线一根)。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罚没款采用直缴方式,请你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与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财务室张虎联系(电话0691-2125322),携带处罚决定书到财务室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版)》,凭《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版)》至银行交款,缴纳完罚款后,请携带纸质缴款凭证、《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版)》已缴款的截屏到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作为结案材料。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