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窗口>>环境保护>>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行政处罚>>
西环不罚〔2024〕9号
来源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4-12-02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不罚〔2024〕9号
勐海勐混鑫旺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822MA7KQ3XU38
地 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勐混镇曼扫村委会大呼啦村
法定代表人:吴永军
勐海勐混鑫旺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9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勐海勐混鑫旺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开展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9月2日执法人员通过查看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发现,你公司二氧化硫数据异常且偏低。9月3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自动监控设备蠕动泵反转,二次滤芯有明显积水,二氧化硫数值异常且偏低。经运维人员现场重启设备、清理二次滤芯积水后,蠕动泵正常运行且二氧化硫数值恢复。
2024年9月3日,州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立案号西环立〔2024〕42号)。调查如下,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第二十五条第64项“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303重点管理:粘土砖瓦及建筑砌块制造3031(以煤或者煤矸石为燃料的烧结砖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你公司属重点排污单位应按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综上所述,你公司实施了“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4年9月3日勐海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9月3日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4年9月3日现场照片(5页7张),视频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4年11月1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不予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补充调查情况:2024年11月4日,通过云南省污染物自动监控系统调取该公司2024年9月4日至11月4日日均值报表,经查,期间无二氧化硫超标记录且数据无异常。
2024年11月26日,通过云南省污染物自动监控系统调取该公司2024年11月5日至11月25日日均值报表,经查,期间无二氧化硫超标记录且数据无异常。
根据调查情况,运维人员存在未及时检修的情形,但在重启设备后,设备当即恢复正常,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改正,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
综上,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企业自觉守法,结合你公司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主观过错程度;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等考量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云南省生态环境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对你公司不予处罚并进行批评教育。
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