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环罚〔2024〕62号

来源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4-12-03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202462

 

当事人:西双版纳远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1MACX5XP21A

地址:景洪市允景洪街道曼外村委会平掌村小组

2024912202492620241022202410242024117日,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并提取了相关证据,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202462日你公司有废旧铅酸蓄电池出库转移情况,通过云南省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平台查询,未查到你公司202462日的危废转移联单,你公司也不能提供202462日出库转移的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2024912日《西双版纳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2024912日《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912日提取的西双版纳远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202462日视频监控1份、2024912日现场照片4张及书证材料、2024926日《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2份、2024926日书证材料、20241022日《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20241022日书证材料、20241024日书证材料2024117日《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22024117日书证材料等证据为凭证。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请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并将批准信息通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的规定。

我局于20241114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西环罚告20245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以及在20241115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西环罚告202458时,明确告知你公司法人若你公司提出听证要求,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组织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及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和《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量化表〉的通知》的规定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企业自觉守法,结合你公司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主观过错程度,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等考量因素,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对你公司依法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拾万零玖仟元整(¥109,000.00)。

你公司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罚没款采用直缴方式,请你公司收到处罚通知书后,与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财务室张虎联系电话0691-2125322,携带处罚决定书到财务室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版)》,凭《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版)》至银行交款,缴纳完罚款后,请携带纸质缴款凭证、《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版)》已缴款的截屏到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结案。

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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