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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环罚〔2024〕61号
来源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4-11-04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2024〕61号
景洪市勐龙镇贺南东村委会叭洪村小组叭洪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1MA7GQ9Q818
住所: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勐龙镇贺南东村委会叭洪村小组
法定代表人:曾永平
景洪市勐龙镇贺南东村委会叭洪村小组叭洪砖厂(以下简称“砖厂”)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8月14日对景洪市勐龙镇贺南东村委会叭洪村小组叭洪砖厂开展了调查,发现你砖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砖厂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烟气自动监控设备颗粒物测量仪数据自2024年1月26日12时起至现场检查当日均显示为0,存在颗粒物测量仪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未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情况。
以上事实,有2024年8月14日16时0分至16时55分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景洪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24年8月14日16时57分至17时39分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景洪分局调查询问(曾建华)笔录一份,2024年8月14日现场照片(4页14张)、现场视频、2024年8月15日9时29分至9时54分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景洪分局调查询问(曾永平)笔录一份等证据为凭。
你砖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29日告知你砖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砖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2024年10月31日你砖厂提交陈述申辩申请书,我局根据你砖厂陈述申辩申请,于2024年11月1日召开集体审议会。在充分听取你砖厂陈述申辩意见后,我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增强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你砖厂因怠于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造成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受处罚。对于你砖厂在陈述申辩中提出:(一)“我厂安装的环保在线监测设备目前还在调试运行阶段,还未完成设备验收需要时间完善和总结”的申辩意见,经认真核实,我局认为,根据《关于做好重点单位自动监控安装联网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执法函〔2021〕484号)文件要求,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3个月内,应当完成自动监测设备调试(含自行验收、备案)和联网。你砖厂最后一次排污许可证变更日期为2022年01月21日,已超过调试期限。因此,对你砖厂此条申辩意见,我局不予采纳。(二)“我厂在线监测设备自运行以来,监测数据若出现异常均会收到在线平台推送的处理工单。但我单位从未收到过平台推送的颗粒物恒定零值的异常工单。导致我单位误以为设备还在正常运行,认识不到该问题的严重性。”的申辩意见,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你砖厂于5月份发现颗粒物测量仪数据异常,但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报告,我局于2024年8月2日接到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执法局《关于交办自动监测数据异常问题线索的函》进行现场检查时你砖厂才报告颗粒物测量仪数据异常一事。你砖厂不存在主动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情形,因此,我局对你砖厂此条申辩意见不予采纳。(三)“在线监测行业之前企业从未接触过,很多东西都是摸着石头过河,需要时间来磨合。加之这个行业需要通过第三方公司才能实施完成。企业和第三方公司也是第一次合作出现问题都在积极沟通。希望给予理解和支持。”的申辩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第二十五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你砖厂应当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对你砖厂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因此,我局对你砖厂此条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排污单位自觉守法,结合你砖厂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主观过错程度,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等考量因素,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对你砖厂进行处罚。
以上事实,有2024年10月29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西环罚告字〔2024〕56号)、2024年11月1日召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议记录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八项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砖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22,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罚没款采用直缴方式,你砖厂收到处罚通知书后,与张虎联系(电话 0691-2125322),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后,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至银行交款,缴纳完罚款后,请携带纸质缴款凭证和本决定书到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财务室开具罚没收据,并将收据交至景洪分局作为结案材料。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砖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