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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环罚〔2024〕60号
来源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4-10-28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2024〕60号
当事人:王涛
住所:景洪市嘎栋街道鼎力综合产业园1号仓储
王涛经营的塑料厂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7月5日对你王涛经营的塑料厂(以下简称“厂”)开展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塑料筐生产线部分设备温度异常,存在疑似生产的情况,景洪分局随即对该厂相关手续进行核查,经查,该厂环境影响评价未经批准,存在擅自开工建设情况。。
以上事实,有2024年7月5日18时00分至19时00分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7月5日19时43分至20时19分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景洪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王涛)(1份),2024年7月5日20时24分至20时31分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景洪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杨昆朋)(1份),2024年7月5日现场照片(6页24张)、现场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23日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在收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主动声明放弃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的权利。2024年10月7日再次告知因你厂涉及景洪市城区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单元,导致你厂拟处罚金额变更为人民币陆仟伍佰元整(¥6,500.00),你未提出异议。
经核实,你厂已落实停产要求并逐步进行拆除,我局对你厂的整改态度、整改措施予以认可。
综上,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企业自觉守法,结合你厂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主观过错程度;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等考量因素,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对你厂进行处罚。
以上事实,有2024年9月23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西环罚告字〔2024〕55号),2024年10月7日15时00分至15时10分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景洪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王涛)(1份)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及《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量化表》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陆仟伍佰元整(¥6,5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罚没款采用直缴方式,你厂收到处罚通知书后,与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财务室张虎联系(电话 0691-2125322),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后,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至银行交款,缴纳完罚款后,请携带纸质缴款凭证和本决定书到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财务室开具罚没收据,并将收据交至景洪分局作为结案材料。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