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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环罚〔2024〕21号
来源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4-03-08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2024〕21号
景洪普文金土地塑料制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801MA6N949068
住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景洪市普文镇二道班
经营者:徐富豪
景洪普文金土地塑料制品厂涉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一案,经州生态环境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0月19日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景洪分局执法人员对景洪普文金土地塑料制品厂(以下简称“厂”)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厂塑料筐生产线未办理环评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2、你厂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擅自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2023年10月19日10时15分至11时47分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景洪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23年10月19日11时49分至12时40分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景洪分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023年10月23日15时24分至15时55分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023年11月21日19时24分至20时55分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023年12月12日11时24分至11时47分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景洪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厂“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已于2017年终止,已超过2年追溯期,不予行政处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擅自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2月2日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并明确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厂于2024年2月6日提交听证申请书,我局于2024年2月8日下达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于2024年2月23日组织召开听证会。
听证会上,你厂提出的处罚金额过高,望减免或从轻减轻处罚的申辩意见。经核实,对于你厂违法行为对环境影响程度、整改情况、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社会影响程度,且履行了部分生态环境正向激励措施,我局自由裁量时已予以考虑,对你厂提出的此申辩意见我局部分采纳。
以上事实,有2024年2月2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西环罚告字〔2024〕10号)、2024年2月6日召开行政处罚听证会的申请书、2024年2月8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西环听通字〔2024〕3号)、2024年2月23日听证笔录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结合你厂的违法行为对环境影响程度、整改情况、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社会影响程度、正向激励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肆拾捌万伍仟元整(¥485,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罚没款采用直缴方式,你厂收到处罚通知书后,与张虎联系(电话0691-2125322),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后,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至银行交款,缴纳完罚款后,请携带纸质缴款凭证和本决定书到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财务室开具罚没收据,并将收据交至景洪分局作为结案材料。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