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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环罚〔2023〕14号
来源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3-02-28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2023〕14号
西双版纳玖和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2822MA6NMGE2WXN
住所: 勐海县勐阿镇南朗河村委会四组
法定代表人:李军华
西双版纳玖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11月22日对你西双版纳玖和实业有限公司运营的勐海县勐阿镇南朗河花岗岩石厂开展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建设项目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未依照规定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即你公司运营的勐海县勐阿镇南朗河花岗岩石场2022年8月在原生产石料破碎生产线上擅自增设一条水洗沙生产线,未依法重新报批环评手续。
以上事实,有2022年11月22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2页7张)、勐海县勐阿镇南朗河花岗岩石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页)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2月24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结合你公司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主观过错程度;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等考量因素,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进行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 (试行)》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建设;
2.处罚款:人民币捌仟叁佰元整(¥8,300.00)。
(即按照实际投资额557,106元的1.49%进行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设银行民航路支行
地 址:景洪市民航路36号
户 名: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53001698636051001171
(入账时请在备注栏注明“版纳州生态环境局罚没款(西环罚〔2022〕67号)”,缴纳完罚款后,请3日内携带纸质缴款凭证和本决定书到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财务室开具罚没收据,并将收据交至勐海分局作为结案材料)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