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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环罚〔2023〕12号
来源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3-02-16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2023〕12号
西双版纳版腊橡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1MA6NMYCM81
住所:景洪市勐罕镇三乡凤凰胶厂
法定代表人:飘沙
西双版纳版腊橡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11月1日对你公司开展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租赁了景洪市勐罕岩氏标准胶有限公司的制胶厂从事橡胶生产加工,其中,厂内一条新建凝标胶生产线未经环保设施验收,你公司擅自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2022年11月1日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景洪分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现场照片(1页2张)、2022年12月13日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景洪分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022年12月27日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景洪分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月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提交听证申请书,我局于2023年1月20日组织召开听证会。针对你公司提出你公司于2018年8月开始租赁景洪市岩氏标准胶有限公司的胶厂用于生产,租赁时本案中的凝标胶生产线已建成并已投产,该生产线由云南海胶橡胶产业有限公司建设。你公司系租赁设备,并非本案中凝标胶生产线的建设者,不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经核实,我局认为,2018年8月至2022年11月1日检查当日,期间确是你公司在使用本案中未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设施验收手续的凝标胶生产线,你公司虽不是投资建设者,但使用环保手续不全的生产线已构成“未验先投”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之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增强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你公司因怠于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造成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受处罚。因此,对你公司提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2023年1月5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西环罚告字〔2022〕101号)、2023年1月6日召开行政处罚听证会的申请书、2023年1月11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西环听通字〔2023〕1号)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拾肆万柒仟元整(¥347,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设银行民航路支行
地 址:景洪市民航路36号
户 名: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53001698636051001171
(入账时请在备注栏注明“版纳州生态环境局罚没款(西环罚〔2023〕12号)”,缴纳完罚款后,请携带纸质缴款凭证和本决定书到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财务室开具罚没收据,并将收据交至景洪分局作为结案材料)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