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窗口>>环境保护>>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行政处罚>>
西环罚〔2023〕11号
来源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3-02-16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2023〕11号
西双版纳如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1MA6PJ58W0F
住所:景洪市景讷乡勐岭山
法定代表人:杨如琴
西双版纳如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11月9日对你西双版纳如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展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建设的景洪市景讷乡勐岭山石场项目(年开采生产砂石料30万吨)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厂房及安装生产设备。
以上事实,有2022年11月9日16时07分至16时42分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景洪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22年11月9日16时45分至17时25分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景洪分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我局于2022年12月30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根据你公司听证申请,经核实,我局于2023年1月29日举行听证会。针对你公司提出的“2022年1月就委托中介公司编制环评报告,因为政策变动导致环评一直未取得批复,且投资额实际为564万元,恳请给予减轻处罚”的申辩意见,经核实,我局认为,你公司提供的投资证明文件确能证明实际投资额,且你公司一直积极主动配合办理环保手续,因此,对你公司的申辩意见部分予以采纳。
综上,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企业自觉守法,结合你公司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主观过错程度;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等考量因素,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对你公司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2022年12月30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西环罚告字〔2022〕102号)、2023年1月10日举行行政处罚听证会的申请书、2023年1月29日《听证笔录》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根据《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玖万叁仟元整(¥93,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设银行民航路支行
地 址:景洪市民航路36号
户 名: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53001698636051001171
(入账时请在备注栏注明“版纳州生态环境局罚没款(西环罚〔2023〕11号)”,缴纳完罚款后,请携带纸质缴款凭证和本决定书到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财务室开具罚没收据,并将收据交至景洪分局作为结案材料)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