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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环罚〔2023〕10号
来源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3-01-31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2023〕10号
西双版纳凯晟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1316388822G
住所:景洪市嘎洒镇曼播村
法定代表人:谢凯帆
西双版纳凯晟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11月1日对你公司开展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办理相关环评手续,擅自于2022年4月初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2022年11月1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11月1日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11月1日现场照片(4张)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月19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未在法定时限向我局提出。
以上事实,有 2023 年 1 月 19 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西环罚告字〔2023〕3号)等证据为凭。
综上,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企业自觉守法,结合你公司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主观过错程度;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等考量因素,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对你公司进行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壹仟元整(¥1,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设银行民航路支行
地 址:景洪市民航路36号
户 名: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53001698636051001171
(入账时请在备注栏注明“版纳州生态环境局罚没款(西环罚〔2023〕10号)”,缴纳完罚款后,请携带纸质缴款凭证和本决定书到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财务室开具罚没收据,并将收据交至景洪分局作为结案材料)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