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环罚〔2023〕9号

来源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3-01-29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20239

 

西双版纳快洁洗涤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1MA6QEUD7XJ

住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勐罕镇曼搭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曹高华

西双版纳快洁洗涤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112对你西双版纳快洁洗涤服务有限公司开展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擅自于202110月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20221121012分至1117分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景洪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221121120分至1202分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景洪分局调查询问(一份),2022112日现场照片(4张)、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21124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于2022125日提交陈述申辩书,针对你公司申辩意见“公司自疫情以来一直停产,也未造成较大环境影响,且建厂时,我公司已积极委托第三方公司编制环评手续,根据评审专家意见仍在修改中,申请酌情减轻处罚”。经调查核实,我局认为,你公司提供了建设投资的相关证明文件,且积极申请完善手续,对你公司整改态度、整改措施予以认可。

综上,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主观过错程度;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等考量因素,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对你公司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20221124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西环罚告字〔202296号)西双版纳快洁洗涤服务有限公司洗涤设备期合同、厂房及员工宿舍施工工程承包合同、环评办理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元整¥26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设银行民航路支行

   址:景洪市民航路36

   名: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号:53001698636051001171

(入账时请在备注栏注明“版纳州生态环境局罚没款(西环罚20239号),缴纳完罚款后,请携带纸质缴款凭证和本决定书到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财务室开具罚没收据,并将收据交至景洪分局作为结案材料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