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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环罚〔2023〕8号
来源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3-01-17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2023〕8号
景洪美华洗涤服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801MA6P47EXOH
住所:景洪市工业园区曼沙村委会曼列小组2号
法定代表人:徐兴芝
景洪美华洗涤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1月8日、2022年11月1日,我局分别对你景洪美华洗涤服务中心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喷淋废水未经处理排至外环境,根据西双版纳巅峰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巅峰环字【2021】第0380号)显示,外排的洗涤废水中污染物悬浮物平均值为198mg/L,超过排污许可排放浓度限值70mg/L的4.37倍,化学需氧量平均值为318mg/L,超过排污许可排放浓度限值100mg/的2.18倍、氨氮平均值为41.5mg/L,超过排污许可排放浓度限值15mg/L的1.77倍。按照外排的洗涤废水中污染物最大超标倍数计算你公司超标倍数,为4.37倍。
以上事实,有2021年11月8日景洪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1年11月8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景洪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1年11月12日西双版纳巅峰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巅峰环字【2021】第0380号)检测报告(1)份、2021年11月8日现场照片(4页16张)、2022年8月17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2年11月1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景洪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2月29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未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同时,提交了在曼列村委会开展清河道、清垃圾、捐赠相关物资活动的相关材料,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
综上,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结合你公司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积极配合调查,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等考量因素对你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2022年12月29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西环罚告字〔2022〕103号)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设银行民航路支行
地 址:景洪市民航路36号
户 名: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53001698636051001171
(入账时请在备注栏注明“版纳州生态环境局罚没款(西环罚〔2023〕8号)”,缴纳完罚款后,请携带纸质缴款凭证和本决定书到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财务室开具罚没收据,并将收据交至景洪分局作为结案材料)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