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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环罚〔2023〕7号
来源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3-01-13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2023〕7号
景洪市云城益建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158482175X6
住所: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勐公路6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唐雄飞
景洪市云城益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11月1日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景洪分局执法人员对景洪市云城益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废水处理循坏系统抽水泵未运行,导致厂区门口三级沉淀池上方的池子有废水外溢至外环境(沿214国道雨水沟外排)。
以上事实,有2022年11月1日16时16分至16时50分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景洪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22年11月1日16时53分至17时42分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景洪分局现场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022年11月1日17时45分至18时32分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景洪分局现场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022年11月1日现场照片(2页7张)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我局于2022年11月2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提交听证申请书,我局于2022年12月30日召开听证会,在充分听取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后,我局认为,2022年在对你公司检查过程中发现抽水泵已经不是第一次损坏,你公司在明知抽水泵损坏的情况下未及时开展整改,直至2022年11月1日我局检查时生产废水仍然经沉淀池外排至外环境,环境违法行为事实已构成,你公司依法应承担环境违法责任。对于你公司提出“已按要求进行整改,新购进了抽水泵”的申辩意见,经我局核实,予以采纳,并在自由裁量中进行考量。
综上,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结合你公司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积极配合调查,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等考量因素对你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2022年11月21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西环罚告字〔2022〕90号)、2022年11月22日召开行政处罚听证会的申请书、2022年12月30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西环听通字〔2022〕15号)、整改相关材料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叁万贰仟元整(¥232,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设银行民航路支行
地 址:景洪市民航路36号
户 名: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53001698636051001171
(入账时请在备注栏注明“版纳州生态环境局罚没款(西环罚〔2023〕7号),缴纳完罚款后,请携带纸质缴款凭证和本决定书到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财务室开具罚没收据,并将收据交至景洪分局作为结案材料)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加工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