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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环罚〔2023〕6号
来源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3-01-11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2023〕6号
景洪普文喃娟咖啡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801MABNB7LD7B
住所:景洪市普文镇曼景缅村
法定代表人:鄢玉娟
景洪普文喃娟咖啡加工厂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10月26日对景洪普文喃娟咖啡加工厂开展了调查。
根据《西双版纳巅峰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巅峰环字〔2021〕1170号)对外排废水的采样检测报告,你厂外排废水悬浮物浓度为342mg/L,超标3.89倍;化学需氧量浓度为9562mg/L,超标96.4倍;氨氮浓度为60.4mg/L,超标3.03倍,以上3项检测因子超过国家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12月22日、2022年10月26日各1份),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份),2021年12月22日现场照片(3页12张),2022年6月15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021年12月23日检测报告(巅峰环字〔2021〕1170号)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1月25日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并明确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厂未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听证申请。你厂向我局提交了在普文河开展增殖放流活动的相关材料,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以上事实,有2022年11月25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西环罚告字〔2022〕93号)、现场增殖放流照片、购买鱼苗凭证等证据为凭。
综上,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结合你加工厂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积极配合调查,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等考量因素对你加工厂进行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加工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拾伍万元整(¥150,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设银行民航路支行
地 址:景洪市民航路36号
户 名: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53001698636051001171
(入账时请在备注栏注明“版纳州生态环境局罚没款(西环罚〔2023〕6号)”,缴纳完罚款后,请携带纸质缴款凭证和本决定书到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财务室开具罚没收据,并将收据交至景洪分局作为结案材料)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11日